江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 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 ;负责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 人员资格 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 措施,协调 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 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 5 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 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 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 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车辆应当安装 GPS 监控系统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 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 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 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 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 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 炸、 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 立方米,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 立方米, 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 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 不超过 60 周岁,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 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 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 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 货物性质、 危害特征、 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 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 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相应从 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一,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 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一)规定的条件, 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 5 辆。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 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 其复印件,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 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 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车辆配备 GPS 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 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罐式专用车辆 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 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 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五) 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 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 书。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扩大经营范 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停业申请; (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正、 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申请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 GB1589 符合性结论); (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一张; (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安装 GPS 定位系统证明; (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