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由等方共同出资, 设立有限 (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 第四章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 (名称) 、 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计 第五章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此条 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 董事任期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人, 由产生。(注: 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 董事一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 (注: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3 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 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 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此条应改为: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 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 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