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调研报告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壮大,为满 足我国民众的法律需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 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 了一些严重影响其发展的问题, 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 个重大障碍。 法律服务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 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 门(含公民代理)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 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 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 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 咨询服务机构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是 指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行使监督和管 理的全部活动。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 战。 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 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 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 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 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 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 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 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 仍存在一些不足与 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 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 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 这些机构在法律服 务市场中各显其能, 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 然而为了争夺案源, 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 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 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 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 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 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代理案件, 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 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 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 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 以咨询公司 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收取代理费,有 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 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 代理活动,并私自收取代理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 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 而在纠纷的 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 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 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 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 接什么做 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 许是劳动纠纷代理,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 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 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 都不专不精。 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 但对从业数年、 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 样样差 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 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 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 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 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 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大量出现, 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 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普遍 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 包括大多数的 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 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 10 多人执业。而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 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 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 中型所为三五 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 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 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 大学本科学历, 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 不仅如此, 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 亲友具有诉讼代理或 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代理及辩护业务, 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 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 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 13 条规定明确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 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 其他人不得为牟取 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 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 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 55 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 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代理,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 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 看出, 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 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 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 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 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 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 妨碍了他 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 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