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2015高级理赔员考试计算题
一、交强险计算题 例 1: A、 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两车均有责任。 A、 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 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 则: (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 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 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 (2-1)=60000 元 2.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 7000 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其中,A 车交强险对 B 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 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 元 其中,A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 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 元 4.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 元 (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 车损 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例 2: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 车全责,B 车无 责,A、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另造成路产 损失 1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 则: (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 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 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 元, 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按限额赔偿, 赔偿金额为 100 元。 B 车对 A 车损失应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 由 A 车保险 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 3: A 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 乙受伤, 甲医疗费用 7500 元,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为 10000 元, 则 A 车交强险对甲、 乙的赔款计算为: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赔付 10000 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 6000 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 二、车辆实务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 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 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 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 “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 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 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 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 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 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 1:A 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 7500 元, 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则 A 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赔付 10000 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 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 元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 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 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 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 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 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根据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详见第二章特殊赔案处理第三 节《交强险“无责代赔”案件》 )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 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项下代赔。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视同投保机动车 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 统一适用有责任限 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 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 机动车上人员、 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 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 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有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 视同投 保机动车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