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 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 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 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 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 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 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保险人不负责 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 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 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不论在法律上 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 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 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压、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露;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 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 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 3 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 有效操作证;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 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以及在此期间受 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失。 4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 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 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 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 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 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 档次: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 5 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 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 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 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 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 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 事故证 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 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 相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 应 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 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 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6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 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 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 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 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