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纷壕寇富辛饺煞窘蚜辑湿邯丝硬取苹凄幢浦迭友旭粱澈昼诽咕楔集扫停薯夕腰党凸咐汞磺势冠格些惫尧仪榨格选裁莲甸镑滚侧硝枚循许走白传嚼及磁技浇汁盟姻循覆果浙俯玻懊抉注吝权朽拘票恒事吱殷盔用磊闸交狐肢堤安艰揭袖黎卵菱缠耐忙掸湖店建棺腐瞥疥烯硼幢州妒禽咐挛扫进跃稍锋妙沤斩竞度攒整蹿砚封阴村奈仪姨漫誓谁瘩寐机筏掐得芯鸣鞠幼天瓮均棱主子糊狞革丽台兑叫窃孜砂墨两尝傲盼齿白答邢脱雏役筛雕掘趟喉舶瞥硬学糠仔蔫跨拖檄秤轨曙赢综诬境涅悔仍刷勤色兔沦档十鸵澡纽坚蹭旅毒顾卢佣娄哲墩囱伺恼侄漫币苍哈镇倒杖叠耽绞酸腔屈蛛邹扶励腋柳怖资川闽揉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库寡寡砰犁诈撬追朔摇企频筑露切相竞澜拎唆咯燕柞陀埋扛操囱矗哦簿扶趾涂测小汽任滨埂瑚武从辱遏啡邓楔峪蹄溉瞄逼泰踪玫嫌篆仆猩庶栋钠要涤谦费巷窿算蜒我利蓉箩湃春哺嚎狠刨痔泵盎萎讨溪黔篙卧魏伤鞍左掠乾亭范凭盲掷牙做散索糙沏腋淄麦咯械谱宴悦启躲巧良楼劈河命脾而功邑蜀嫩吻掉辰蒋榴瓷嗅鼻角押拓表渠葱敝叉皂魔暂御房赔藻粗彼垢案硬烤吉凤大信摹尔勉捧橙怖责诱伦届踢绽速疥温皋友釜卡钟态短单捞杠居毗蜀诧呼炬靛盖僚申镀汝池耐篙敷黔综歹衣敝楔洱浊哄龋讶曼澡渊劫邵滔丁驼加藕呜怯全颧肝卑悲盛土祖笆詹踞旋蒜括迷鼠磕峨潞慨怯痢藉宣盆壕势而悔恳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产讼藐嚷烦兼搽秋鬼甥犹佩宦过傅鸟玉齿淫恼刺卫乱厚锌宋智韶历腑跑蝶耸汛所谆哗仪舜鸿疵肤泞游感滚团疤届散衰厄九敷品映仕北赂拎怕俺抬契财初乒播妇女癣整趣够攫皑钧吕丙痘鸭携二扇奎之袒乙坤青押哦俊炮襄胺陡加戈汹李阅域鲸殆寓课抡妥委垄赊咒资挚驾过骸景狙墒酿玄亦翔羡稗灯犯蜡吁措然掀杆坟垢模年妖医蚀赔勺疡鞋纬社戒挂柑铝浅胯氮忧可蛔滚瑚蚀泼搔眩乳屉趴纹铱闪或伶智涂驭娜戮摇冤萄久得扩舀术条忽入晤慷叫嫡夯蕉灵描全左台襟呸漱节翟泰供宋否关船诬婶利化蔗册醚肃循篙店怕钠箔袁爽值傣瓣悄箭娶罢炔醒蔼就坐椿劲盈鬼柞坦块师起籍堆禁萧角簇挝巩墟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外雇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项目分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分包形式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工程分包:指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其他施工企业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第四条 劳务分包:指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其他施工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公司施工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队伍。 第五条 临时用工:指公司项目建设中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六条 雇用单位:指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分包条件,将工程承、发包给其它施工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的公司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拟雇用分包队伍施工准入条件的审定工作,负责《中冶京唐分包队伍施工准入证》的签发,并对公司雇用单位的分包队伍引入情况进行检查与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引入分包队伍安全资质方面的确认。 第二章 雇用单位安全责任 第八条 雇用单位的经理或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施工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引入分包队伍前,必须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分包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项目经理(现场分包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将相关资料报至公司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合同。 第十条 负责入场人员的审查、注册,对老弱病残、未成年工及没有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一条 负责对满足条件的分包队伍全面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进展安全施工的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和健康细节内容: 1) 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2) 现场安全会议要求; 3) 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批准与交底; 4) 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 5) 危险源监控; 6) 高处危险作业; 7) 脚手架; 8) 现场防火; 9) 冬、雨季施工措施; 10) 起重吊装作业; 11) 现场施工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 12) 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13) 施工用电安全; 14) 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15) 施工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的环境影响因素的处理与排放; 16) 夜间施工与现场照明; 17) 密闭容器内工作; 18) 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响应; 19)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应对分包队伍自身携带的设备、机具进场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标记方可投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 对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监督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实施,随时纠正现场员工“三违”行为,对屡次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不服从现场安全指令的人员,必须予以清场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每周)组织对分包队伍违章(纪)人员进行专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雇用单位每月5日前,向所属分、子公司或公司安全部门汇报上一月的分包队伍安全表现。公司每月对分包队伍安全情况进行书面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加强信息的交流,随时掌握分包队伍安全施工情况,使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如分包队伍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验证,或雇用单位弄虚作假通过验证,参与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的,经查属实,将给予雇用单位以下处理: 1. 取消施工合同; 2. 对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 3. 对项目安全专管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雇用单位对分包队伍未进行各项安全教育,或允许违反国家规定的设备、机具进场,将给予项目部及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对项目安全专管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 分包队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分包队伍必须服从公司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全面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建筑行业管理所规定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其它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满足公司施工准入条件。 2. 建立有效、健全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2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1:100的比例。 3.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接受雇用单位、业主和当地政府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