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状态下
依法治校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状态(下) 立新法,修旧法,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治校”中的“法”是指良法, 即良法之治。 因此,修 改和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成为“良法”实 属必 要。《教育部XX年工作要点》第34条称,要加强教育法 制建 设与政策研究,全力推进《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 颁布;完 成《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学位法》草案制定工作, 并上报国务院;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 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由此可见,教育法律 法规体 系的完善,已经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体现在“修”上。 《普通 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依法管理息息相关,但其规定严重滞 后于社会发展,教育部已经着手修改,即将出台。刘燕 文诉北 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 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 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作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 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 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 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 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 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 的怪事。因此,《学 位条例》也应该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 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让高校不再因此 而卷 入官司。关注学校乱收费、教育经费挪用、老师体罚学 生等社会 热点问题的《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也正在加紧进行。 那么,如何 对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呢?贵州省教育 厅出台的《贵州 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 行规定》也许具有一 定的启发意义。该规定允许学生分阶段 完成学业,其中女生达到 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 政策生育的可以请产假,并分 阶段完成学业。同时对学生做 出勒令遐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 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 定,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 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30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向申诉人做 出复查 结论。修改教育法律法规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尊重学 生 权利的原则。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在设置权利义务时,往往 偏 重学校权利的授予。在其修改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学生权 利的研 究,突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价值取向,强化对学生合 法权益的保 障。特别是在教育市场化、学生缴费上学的今天, 高校与学生的 关系正逐步演变为一种契约关系,刚性的学生 管理必须向服务育 人的理念转变。因此,以学生权利保障为 核心,理应成为教育法 律法规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不得与 宪法法律抵触原则。教育法 律法规,特别是教育部的部门规 章不得与宪法以及其它法律相冲 突,是一条原则,也是法学 领域的常识。贯彻这一原则,是保持 我国法律体系协调统一 的需要。增加程序性条款。程序合法能够 切实保障实体性权 利得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正义与实 质正义同等重 要。而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 序”的倾向,操作性差,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了管理和处分学生的随 意 性。在修改中,可参照《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等相 关 法律,对教育管理中的程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之细化, 从而 保证管理和处分的程序公正。 其次,还体现在“立”上。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 备, 有些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比如考试作弊问题,各学校 处罚的依 据主要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这两个部门规章,而今年有望出台 的《考试法》将弥 补这一法律缺憾。还有的学者就学生申诉 权不能有效保障问题提 出应该制定《学生申诉条例》,就申 诉条件和范围、申诉的受理 部门、申诉处理程序以及不服申 诉后的处理结果可提出行政诉讼 的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加以 规定。[12] 通过“立”与“修”,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 体内 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 加完备, 使各项教育活动有法可依,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 之治”。 依法建章,保证高校校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根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具有办 学自 主权,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校规,是“学校所定 的学生必 须遵守的规则”[13],而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 共同遵守 的制度或章程”[14],其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 权威性和 强制性。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 也不是人民 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作为内部管理规 范和自治规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 一种补充或完善,并 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15]高校在管 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 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然而,目前各 高校校规存在的问题较多, 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比比皆是。 表现为权利义务设定严重失衡、 有些条款与法律法规抵触等 从而成为高校屡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 的重要原因。校规校纪 是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关于学生权利规定的 重要途径,因此, 必须依法建章。 依法建章, 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 适当适用法律保留 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原则,从字面理解是指法律优于行政权, 实质是行 政应受既存法律的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 律相抵触的行 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这一 原则应当无条件地 适用于学校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16]在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 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 “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 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 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 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 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由此可见,这一 原则已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确认。据此, 高校制定的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自治规章当属无效。遵循法律优 先原则是法律 对高校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所谓法律保留原则, 其基本含 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 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 实 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它涵盖了民 主政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17]公 立学校制 定校规校纪等行为是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是一 个有争议的问 题。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认 为,学校作为公务 法人,享有在其公务领域内制定内部章程 和规则的权力,这些内 部规则对外不具有法的效力。学校可 以在没有法律授权之下自行 制定内部规则,并可依照内部规 则做出处理决定,这些都不必遵 循法律保留原则。但20世纪 中叶以来,所谓的福利行政、给付行 政的领域越来越大,法 律保留原则逐渐扩大。学者们认为,如果 公立学校制定校规的行为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有可能成为 “法治国下的一 个隙裂”,因此,要将公立学校这一传统上在法 律保留原则 之外的对象,纳入法律监督之下,减少其利用特别权 力关系 规避法律的空间。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立学校应当部分 适 用法律保留原则。因为公立学校既不应脱离法治的监督,也 不 同于行政机关,是一个特殊组织,应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和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