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程序
住宅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程序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 1. 目的 加强服务区出租屋及人员的管理,消除潜在的安全隐 患。维护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因出租屋居住人员而造成的 各种安全隐患和商铺违法事件。 2. 范围 适用于**项目住宅小区。 3.职责: 3.1 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租赁管理工作, 并定期向经理汇报 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 3.2 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核实,及时 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报派出所 处理。 3.3 安全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 熟悉小区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 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处 理。 4. 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出租屋管理规定 4.1.1 业主自行出租房屋的需到治安办办理有关房屋 出租情况并登记出租人员的详细资料备案。租赁管理员负责 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情 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1.2 通过公司出租房屋时,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 关,严禁把房屋租给无合法营业执照的公司和三无人员。承 租人员必须提供其本人及其合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的原 件、复印件、相片等资料,用于办公性及商用出租房必须提 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员工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1.3 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 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 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利用出租方从事违反犯罪活 动的行为,发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1.4 对业主自己出租的房屋,提示业主到公司进行 登记手续,带承租人及其有关资料(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 复印件、相片等)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 4.1.5 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 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公司或派出所。 4.1.6 安全管理员需掌握所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户情况 清单,在日常巡逻中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随时对区域内变更 的出租户进行更新。安全管理员对出租屋的物资搬运应特别 留意并严格控制。 4.1.7 管理处应有本小区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 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中心。 4.1.8 安全员应熟知小区内的出租房和空置房,作为 控制的重点。 4.1.9 安全员必须督促小区内的租住人员,遵守小区 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4.1.10 安全员要注意观察,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发现 有其他租住人或小区业主有违法违纪现象时,应立即向小区 管理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4.1.11 安全员必须留意进入小区的可疑人员,尤其是 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物资出 小区应特别留意、严格控制。搬出物资前必须到小区管理处 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 资的情况。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中心或管 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交清各种相关的费用后方可离开小 区。 4.2 对于搬入的控制 4.2.1 小区各出入口当值管理员发现有搬家进入小区 的车辆时, 应询问车主将家私搬至何处 (具体楼栋、 房间号) , 是常住还是租住。 4.2.2 如果是租住人员,应立即联系该区域当值安全 管理员到场确认,由安全班长到场通知业主(或租住户)尽 快到辖区治安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指挥中心在 小区出租物档案内进行备案记录,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员也应 作好相应的记录。 4.2.3 若是住户搬入(已办理过入住手续的) ,应通知 指挥中心登记备案,辖区客户助理定期更新。 4.3 对于迁出的出租户控制: 4.3.1 当值安全管理员发现有人搬家时,应立即上前 询问具体情况,并核实是租户还是小区业主,提示办理物资 搬运手续。 4.3.2 若是出租户搬家,当值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向指 挥中心汇报,由指挥中心向业主进行证实,当小区内租户到 公司指挥中心或客户中心办理物资搬运放行手续时,联系该 房业主确认后, 按照物资放行程序, 开据 《物资搬运放行条》 , 核实没有其他拖欠费用,无误后方可放行;同时,指挥中心 及现场安全管理员都应及时更新出租户的资料。 4.3.3 若是住户搬家出小区,应按照制度要求操作严 格执行,避免出现费用拖欠、丢失东西等情况出现。 4.3.4 由指挥中心或当值安全管理员将该房可能需要 出租的信息及时向公司经租赁管理员汇报。 4.4 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4.4.1 暂住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尽可能到辖区治 安办或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4.4.2 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需持有本辖区派出所 签发的暂住证。 4.4.3 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士须持有居住 证。 4.4.4 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十五天以 上的,应尽可能到辖区治安办申报临时户口或暂住证。同时 提示住户其携带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到 公司办理暂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 表》 。 4.4.5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及《业 主公约》 。 4.4.6 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 4.5 保姆、家教、钟点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 4.5.1 暂住在户主家的保姆以及超过十五日的亲友, 应请户主携带其亲友或保姆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管理处办理非常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 4.5.2 管理处工作人员应请其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 记表》规定内容,并将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 的背面。 4.5.3 对经常出入小区较固定的钟点工或家教人员, 安全员应请其携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复印 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进出凭证。 4.5.4 施工人员管理处工作人员应请填写人如实填写《暂 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并将身份证、暂住证粘贴在登记表的 背面,工作人员方可给其办理临时《出入卡》,并加盖管理 处公章,临时《出入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5.5 钟点工、家教等服务人员进出小区时,安全员 应请其出示《出入卡》 ,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做 记录。 4.5.6 安全员对所辖区域的保姆、钟点工、施工人员、 家教等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以上人员如有变动或发现有可疑 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人员汇报,有关人员应立即在其 个人资料上做变更注销手续。 5.相关质量记录和表格 5.1《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