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解释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所 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3)所得税费用 的计算; (4)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所得税会计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为依据,结合相关 账簿资料,分析计算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通过比较资产、负 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 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 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 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 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其中,确认由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 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该应纳税所得额 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及因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 并应提供相关的 2 证据。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 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 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 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 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 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 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 值过程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 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 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 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的差异。 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提取的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规 3 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相 关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 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 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假定某企业期末持有一批存 货,成本为 1000 万元,按照存货准则规定,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 800 万元,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 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 扣除,该批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 1000 万元,其账面价值为 800 万元, 两者之间的差额 200 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又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满足资本化条 件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税法规定,企业 的研究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由此产生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 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 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 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 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 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 4 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 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 0,形成 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 基础进行分析比较,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企业合并 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应在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 与计税基础,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以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 收益) 例:某企业 20×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金额及其 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 暂时性差异 项目 账面价值 计 税 基 础 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 1 存货 20000000 2200000 0 2000000 2 无 形 资 产 6000000 06000000 3 预 计 负 1000000 01000000 5 债 合计 60000003000000 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不存在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假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 所得税为 600 万元。 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 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 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000×33%=198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00×33%=990000 递延所得税费用=1980000-990000=990000 所得税费用=6000000+990000=6990000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某些情况下,递延所得税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 项,或者产生于企业合并中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 间的差异。这类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不影响利润表中确 认的所得税费用,其所得税影响应视情况分别确认。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无论是对当期 所得税的影响还是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6 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标准不同, 某 些情况下会造成合并中取得资产、 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 异。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 响,应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应调整合 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