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 程。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 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 编:电话: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 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 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事务 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 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 第 1 页 共 14 页 的义务。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 少于 20 年)。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二章宗旨和经 营范围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 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条事务所依法 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 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 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 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 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二)资 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 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三)税务代 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 写) 第 2 页 共 14 页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 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 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 硬件等用品的销售)。第三章注册资本第 十二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第十 三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 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 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额。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 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 更合法手续后 1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 案。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事务所股东的权利:(一)参加事务所股 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 3 页 共 14 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四) 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 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 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 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和股东会代表 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 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 人员转让,不得赠送。(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 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 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四)不 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 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 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 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 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 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 偿责任。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权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 第 4 页 共 14 页 权为:(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 案;(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 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十)审 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 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 召开一至三次。代表 1/4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 1/3 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 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 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 表 1/2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 (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 代表 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事务所设董事会 第 5 页 共 14 页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 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 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 董事若干人组成。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 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每 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任会计 师)的任职条件:(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三)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四)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 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 60 周岁); (五)近 5 年内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