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规则整理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同对比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同对比 一、交易品种 同: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沪深交易所都有质押式债 券回购, 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 “融资方” ; 其对手方为 “融券方” , 融资方按 “买 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异:上交所有买断式债券回购,深交所没有。 二、交易时间 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为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除外。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 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 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 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异:上交所13:00 至 15:00 为连续竞价时间,深交所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 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三、撤单时间 同:每个交易日9:20 至 9:25 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每个 交易日 9︰25 至 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异:深交所 14:57 至 15:00 不接受撤单申报,上交所可以撤单。 四、申报类型 同:都接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两种申报类型, 且市价申报中,两个交易所都有最优五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这种申报方式,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 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异:市价申报中,上证所特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 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 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 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 该申 报撤销。深交所特有: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 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 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 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 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五、竞价数量 同: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 基金、 权证的, 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 (份) 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 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 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 万股(份) 。 异:债券交易时,上交所规定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 元面值债 券为 1 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 元标准券为 1 手。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 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 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 过 5 万手。 深交所规定债券以人民币100 元面额为 1 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 100 元标准券为 1 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 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 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 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申报价格 同: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ST 和*ST 等被实施 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 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1)价格单位 同:A 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 元人民币。 异: 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 0.005 元,B 股交易为 0.001 美元。深交所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B 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港元。 (2)集合竞价 同: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超过价 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异: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交所规定:1、股票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不高 于前收盘价格的 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 50%;2、基金、债券交易集合竞价申报 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 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 70%;3、债券回购交易集 合竞价申报无价格限制。深交所规定: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 示的前收盘价的 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 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 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非上市首日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 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 下 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 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另行规定。 (3)连续竞价 同: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 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异:上交所规定: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 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 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 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 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深交所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连续竞 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上交所无此规定。 七、成交规则 同: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 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 开 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盘中、 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 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 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 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沪深交易所在成交规则方面无差异 八、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条件 同:1、A 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 币;2、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