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章建筑物建造规例
第第 123B123B 章章 建筑物建筑物( (建造建造) )规例六规例六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23B 章 建筑物(建造)规例的主要内容。 (b)如任何停车场设计时是以任何使用该停车场的车辆的重量不会超逾 2500 公斤为基础的,则该 停车场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均匀分布于任何长1.5米的部分并在楼面水平之上375毫米处施 加的 15000/(100+δ b)千牛顿的撞击力;δ b 为栏障按毫米计算的挠度。 (c)停车场斜通道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在斜通道之上 610 毫米的高度施加的撞击力,而该撞 击力是按照(a)或(b)段所厘定的适当撞击力的 1/2。 (d)在任何拟供下行而长度超逾 20 米的直斜路下端相对之处的车辆栏障, 其设计须能抵挡在斜路之 上 610 毫米的高度施加的撞击力,而该撞击力是按照(a)或(b)段所厘定的适当撞击力的两倍。 (e)在(a)或(d)段所涵盖的地方以外的车辆栏障,其设计须能抵挡就使用该等地方的车辆而言属适 当的撞击力。(5)(a)在设计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时, 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须视为 额外的外加荷载。 (b)在任何工场、工厂或其他作工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可以该幢建筑物的资 料为基础而厘定,但如并非如此厘定,则─ (i)只就决定平板及梁的设计而言,须推定为 2.5 千帕斯卡的额外垂直外加荷载;及 (ii)就决定结构构架及基础的设计而言, 须推定为同时施加于会产生最不利影响的 N 层楼面的额外 横向力(可假定并非与风荷载一并施加),而该横向力为第(i)节所指明的垂直外加荷载的 10%;N 为 整数,而且不少于承受动力效应的楼面的总层数的 0.2 倍。 第 123B 章 第 18 条风荷载 1 / 6 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风荷载,须以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对 来自任何方向的风速及阵风效应的反应为根据,而风速及阵风效应是经过一段有不少于 50 年的重 现期后予以适当厘定的。 第 123B 章 第 19 条关于荷载的告示 (1)在每幢工业建筑物或仓库的每一楼层,拥有人须在每道楼梯或其他适当地方,持久地和显明地 展示一份凹字或凸字的中英文告示,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以不少于 15 毫米 高的字体及数字,述明该楼面的设计所能够支承的、按每平方米重量计算的分布外加荷载(不包括 动力效应),格式如下─ BUILDINGS ORDINANCE (Chapter 123) NOTICE The imposed load on this floor is not to exceed kilograms per square metre. 建筑物条例 (第 123 章) 告示 此楼面之外加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逾 .公斤 2 / 6 (2)如不同房间的楼面或楼面的不同部分的设计是用以支承不同的分布外加荷载的,则在每个房间 或该楼面的每一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须适当地展示第(1)款所示格式的告示, 表明各不同的情况。 (3)就本条而言,设计时以千帕斯卡为单位的分布外加荷载,须按 1 千帕斯卡对每平方米 102 公斤 折算,在第(1)款所示格式的告示上,以每平方米若干公斤的单位表明。 第 123B 章 第 20 条地盘平整工程 第 IV 部 地盘平整工程 (1)地盘平整工程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工程及地盘其余部分在建造期间及之后,有足够的安全度。 (2)地盘平整工程的进行,不得使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安全度不足够或导致 其受损。 第 123B 章 第 21 条在附表所列地区的第 1 号地区进行的大型挖掘工程 第 V 部 大型挖掘工程 (1)在附表所列地区的第 1 号地区进行的大型挖掘工程,不得在建筑事务监督所厘定的水平以下进 行。 (2)就本条而言,“大型挖掘工程”(bulk excavation) 指所有挖掘工程,但就土地勘测、公用设 施坑道、排水渠、污水渠或桩而进行的挖掘工程除外。 第 123B 章 第 22 条释义 3 / 6 第 VI 部 基础 在本部中─ “工作荷载”(working load) 指按照第 III 部计算所得的、基础经设计以支承的荷载; “极限承载力”(ultimate bearing capacity) 就承托基础的土地而言,指某一荷载强度数值,而 荷载强度达该数值时,土地的抗力会发挥至极点,或受相当程度的变形。 第 123B 章 第 23 条基础工程 (1)进行基础工程,不得使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安全度不足够,或减损其稳 定性,或导致其受损。 (2)凡进行降低地下水位工程,须采取适当程序和提供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因此而造成的不当变 形或其他移动,而该等变形或移动是能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的, 或导致其受损的。 第 123B 章 第 24 条地盘勘测 凡建造基础,须进行地盘勘测,以提供设计和建造基础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 123B 章 第 25 条土地所能容许的承载力、黏结力或摩擦力 (1)承托任何支承工作荷载的基础的土地,其所能容许的承载力、黏结力或摩擦力不得超逾─ (a)该土地的极限承载力、极限黏结力或极限摩擦力,并须有足够的抗损坏安全系数;或 4 / 6 (b)与该土地的承载、黏结或摩擦有关的数值,使变形或移动程度(包括总沉降、不均匀沉降及横向 移动)不会大于该基础所承托的建筑物、建筑工程、构筑物或街道所能容受的程度,两者以较小者 为准。 (2)承重土地的极限承载力、极限黏结力或极限摩擦力须藉下列方法厘定─ (a)进行适当测试以确定承重土地的工程特性,并应用认可的基础工程原理;或 (b)实地的基础测试;或 (c)其他适当方法。 (3)凡以承重土地的极限承载力为基准而厘定土地所能容许的承载力, 须妥为考 虑所有情况,包括地下水状况、 基础的形状及深度、荷载的倾斜度及偏心距, 以及周围土地的性质 及坡度;如属岩石,则亦包括是否有岩溶现象、岩石的节理,以及节理的间距、倾角、厚度及风化 程度,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特征。 (4)基础抵抗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的混合效应的容许承载力、黏结力或摩擦力,如纯粹因风荷 载而有所增加,则可增加不多于 25%。 第 123B 章 第 26 条桩基础 (1)所有桩基础须有足够的支承荷载能力,并须属适合土地状况的认可类型。 (2)桩基础所能容许的荷载须藉下列方法厘定─ (a)可予接受的基础工程原理;或 (b)实地对基础进行的测试,并须顾及土地状况、埋置方法及群体效应而有就该类型的桩而言属适 当的足够安全系数。 (3)如桩基础埋入的地层相当可能于基础埋置妥当后经受固结,则─ 5 / 6 (a)在厘定支承荷载能力时,无须顾及固结地层及其上的泥土的摩擦抗力;及 (b)固结地层及其上的泥土所产生的下向摩擦力须视为外加荷载。 (4)在符合第(5)款条文的规定下, 桩的间距须在妥为顾及土地性质、 建造方法及群体效应的情况下予以厘定, 并须足以防止桩或任何 相邻建造物受损。 (5)所有主要由摩擦产生抗力的桩及所有打入桩,其中心的位置须─ (a)距相邻的桩的中心不少于其周界长度或 1 米,两者以较大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