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招聘任用管理制度
工厂员工招聘任用管理制度工厂员工招聘任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明确公司各类员工的聘用要求及程序, 特 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人员和 非管理人员。 3.用人制度及审批权限 3.1 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董事会决定。 3.2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3.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中层管理人员由分管副 总提名,人力资源部考评, 报总经理审批,一般管理员工由部门负责 人提名,人力资源部考评,经分管副总、报总经理审批,非管理人员 由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考评,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3.4 公司实行聘用合同制录用员工。 4.管理规定 4.1 聘用基本条件 4.1.1 思想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1.2 身心健康,有正规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4.1.3 具备应聘岗位基本技能要求, 能通过相关部门领导的面试 与考核。 4.1.4 原则上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学历,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年龄应在 35 岁以下(有高级职称者可予放宽) ,从事生产线作业的非 管理员工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35 岁以下。 4.1.5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1)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权利者。 (2)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3)受破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4)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5)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8)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合格者。 (9)年龄未满 16 岁者。 4.2 聘用渠道 4.2.1 从社会求职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4.2.2 内部员工引荐。 4.2.3 接收应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4.2.4 特殊人员。 4.3 聘用程序 4.3.1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人员。 各部门根据各岗位实际工作进度及工作量有人力资源需求时, 向 人力资源部提交“部门增员申请表”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岗位定 编进行需求审查加签意见后, 经副总经理审批,管理员工增员须报总 经理审核批准。 4.3.2 人员招聘。 人力资源部与相关用人部门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人员招聘, 初选符 合条件的人员到公司面试。 4.3.3 面试。 (1)人力资源部对其作综合性了解,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如 岗位实际需要可安排笔试。 (2)部门负责人面试,对其所从事岗位的经验及专业技术进一 步考察。 (3)人力资源部将部门负责人认为适合的人员推荐给总经理 / 常务副总经理,进行审批。 (4)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被录用人员办理试用手续。 4.3.4 办理试用手续。 (1)被录用者填写“员工登记表” 。 (2) 人力资源部查验学历证书、 职称证书、 身份证、 体检证明、 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对 1993 年以后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力 资源部提供书面的学历查询证明,并附在“员工登记表”后。特殊岗 位员工如会计、司机、电工等还须提供有效的从业证书如会计证、驾 驶证、电工证等。 (3)原则上从事出纳、司机、仓管、保安等岗位工作的员工还 必须提供本市户口的担保人, 并要求担保人亲临公司填写 “担保书” , 并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担保人资格。 (4)试用员工全部材料经部门经理、行政人事经理签署意见报 总经理 / 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试用员工开始试用。 (5)人力资源部建立试用员工档案,调整员工花名册。 4.4 聘用纪律 4.4.1 凡未按聘用程序进入公司的部门私招人员, 人力资源部有 权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及发放工资。 4.4.2 公司内部员工均可推荐公司需要的各岗位、 工种空缺人员, 被推荐人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享受同等招聘待遇, 公平参加各种聘用 考试,不得有任何例外。 4.4.3 除特别批准, 管理员工原则上不得推荐自己的直系或旁系 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等)到公司工作。 4.4 推荐人不得向人力资源部或职位空缺部门说情、 要求照顾或 利用职权、关系施加压力,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被推荐人的应聘资格 (已录用者也予以辞退) 。 4.4.5 人力资源部和职位空缺部门, 不得在人员聘用过程中有徇 私行为,否则一经核实,将立即对责任人员予以重罚。 4.5 试用及转正 4.5.1 员工试用期原则为 3 个月, 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可提前或延 迟转正。 4.5.2 试用人员如因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现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或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对试用未 满 3 个工作日者,不予发放试用工资。 4.5.3 试用期员工须通过公司相关培训方可转正。 4.5.4 试用期满员工经考核合格后做出自我工作总结并填写 “员 工(转正)定岗定级表” 。 4.5.5 人力资源部将管理人员“员工(转正)定岗定级表“报总 经理/副总经理”审批,非管理人员报常务副总审批,经批准后的员 工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4.6 聘用合同 4.6.1 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公司与员工签订市劳动局统一印 制的劳动合同。 4.6.2 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 新入职员工 劳动合同在入职后 1 个月内签订。 4.6.3 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特殊情况视岗位、技能要求等因素 协商确定。 4.6.4 管理员工及生产基层管理员工和接触重要技术性工作的 非管理员工,须与入职合同一起签订《保密协议》 。 4.6.5 不愿与公司签订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员工, 按试用标准发放 工资或视自动离职处理。 4.6.6 员工如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终止合同, 予以辞退。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公司《奖惩细则》中应予以辞退的行为。 (3)凡连续旷工超过 3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6 天者。 (4)违反《保密制度》 、 《保密协议》者。 (5)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或情况。 4.6.7 员工如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可终 止合同。 (1)因工负伤。 (2)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