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
2013-1-312013-1-31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122012修订版(图)修订版(图) 2013-01-31 08:08:14|分类: 装修日记 |标签:排水管|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 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 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 公告。编号为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 6.1.3、6.2.1、6.2.2、6.2.3、 6.2.4、6.2.5、6.3.1、6.3.2、 6.3.5、 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 7.1.3、7.1.5、7.2.1、 7.2.3、 7.3.17.3.1、7.3.2、 7.4.1、7.4.27.4.2、7.5.3、 8.1.1、8.1.2、8.1.3、 8.1.4、8.1.78.1.7、 8.2.1、8.2.2、8.2.6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 8.4.4、 8.5.3、 8.7.3、 8.7.4、 8.7.5、 8.7.9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 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 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 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有防护 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 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 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 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 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 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 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 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1:201:161:121:101:8 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 装高0.35m 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 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 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 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