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
1 附件 2 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 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 日常服务的地下商业场所及其所在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38315-2019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XF/T1245-201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55031-2022、GB 55037-2022、GB 55036-2022、GB 50016-2014、 GB50098-2009、GB25201—2010、GB25506-2010、GB35181-2017、GB/T40248-2021、 GB/T38315-2019、 XF/T1245-2015、 JGJ48-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 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 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 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2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 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 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3.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 3.6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7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 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y 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 广播和 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9 消防产品 fire product 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4总则 4.1 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为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 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 防安全。 4.3 地下商业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 采用有 效的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方式,保证 场所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定期开展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安全评估,主动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 力。 4.4 地下商业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 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地下商业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 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应由地下商业场所产权方或 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 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 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 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 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245-2015)的规定。 4.8 鼓励、引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地下商业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 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 5消防安全责任 5.1通用要求 5.1.1 地下商业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 程师执业资格。 5.1.3 地下商业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承包、租 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 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 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地下商业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 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