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标准》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标准 uation criteria for the renovation of old urban communities DB22/T xxxx-2024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4 年 XX 月 XX 日 2024·长 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 年全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 (吉建函〔2021〕 171 号)要求,标准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 合我省具体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项 目管理; 5 城市设计引导; 6 环境综合整治; 7 公共设施完善; 8 基 础设施整治;9 房屋综合整治;10 社区治理。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省建 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 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长春市贵 阳街 287 号建设大厦, 邮政编码 130051, Email: jljsbz@ )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彭慧君 李大伟 张奇志 张雪楠 赵 巍 崔永生 马根华 王龙飞 马新宇 白明伟 曲堂华 杨恩亮 杨 光 岳利波 王 磊 张 哲 刘 扬 季 聪 冯 伟 卢 强 卢 涛 孙宇航 金永华 孙书涵 贾 旋 赵长和 徐园园 何晋充 韩士军 高 凯 王 健 卢宝发 张庆磊 徐嘉宁 李建伟 陈天放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赵英鹏 张乃民 吕耀军 马青龙 王 巍 目目 次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项目管理 5 5 城市设计引导 7 5.1 空间引导 . 7 5.2 风貌引导 . 7 6 环境综合整治 9 6.1 违建整治 . 9 6.2 景观更新 . 9 6.3 安全防范设施 . 10 6.4 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 11 6.5 照明设施 11 6.6 海绵城市建设 11 6.7 物理环境提升 . 12 7 公共设施完善 14 7.1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 14 7.2 商业服务设施 . 14 7.3 社区服务设施 . 15 7.4 便民服务设施 . 16 8 基础设施整治 17 8.1 给排水管线 . 17 8.2 供热管线 . 18 8.3 电力管线 . 18 8.4 弱电管线 . 19 8.5 燃气管线 . 19 8.6 道路与停车 . 19 8.7 环卫设施 . 20 9 房屋综合整治 21 9.1 立面整治 . 21 9.2 屋面修缮 . 21 9.3 楼道整修 . 22 9.4 节能改造 . 22 9.5 建筑消防及防雷 . 23 10 社区治理 25 附录 A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评价评分表 . 26 附录 B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技术评价评分表 . 28 附录 C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 36 本标准用词说明 37 附:条文说明 39 1 1 总则 1.0.1 为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让人民 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综合提高老旧小区改造水平, 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用于 对项目完成程度及整体提升效果的评价。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评价。 1.0.3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应结合本省不同地区的环境资源、 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等因素, 在保证居民居住安全和基本生 活需求的基础上,按整体性能提升程度对改造成果进行评价。 1.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评价应坚持以人为本、 实事求是、 科学 评价的原则。 1.0.5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城镇老旧小区 old urban communities 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 套设施不完善、 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 区(含单栋住宅楼)。 2.0.2 小区改造 community renovation 在房屋安全、建筑节能、市政设施、住区环境、生活配套服务 设施等方面,通过采用既有建筑改造、改扩建、新建或设施提升等 手段,补充必备的生活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住宅建筑各 种功能的建筑活动。 3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应在项目全部按计划完成并通过竣 工验收后进行。 3.0.2 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评价前应先审查该小区“城镇老旧 小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居民征求意见表”、“改造设计施工 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满意度应不少于 80%。 3.0.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小区的前评估、设计、施工、运行阶段 进行全过程控制, 并应在综合改造后评价时提交分析报告和相关资 料。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应由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组织并委 托第三方机构完成。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报 告、检测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开展现场踏勘后,出具评 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并对报告负责。 3.0.5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管理、 城市设计 引导、环境综合整治、公共设施完善、基础设施整治、房屋综合整 治、社区治理及项目类别所涉及的不同改造内容。 3.0.6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运用评分制评价体系, 各基本改造项 目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进行归类并赋予相应评价分值。 3.0.7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等级按以下程序确定: 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应以满足项目管理为基础控制项, 满分为 50 分,项目管理实际总得分 Q1≥40 分,按附录 A 进行评分 并统计。改造的具体技术指标评分按附录 B 确定相应分值; 2 对改造中未涉及的技术指标项,不参与评分,“得分”栏内 划“/”; 3 技术指标换算总得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4 Q2=(Q3/Q4)×50 (3.0.7-1) 式中:Q2─技术指标评价换算总得分,满分为 50 分; Q3─技术指标评价各项实际总得分; 按附录B 进行评分并统计; Q4─技术指标评价各项总分值,按附录B 改造项目进行统计; 4 参评小区最终得分 Q 按以下公式计算: Q=Q1+Q2+QA (3.0.7-2) 式中:Q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最终得分,满分为 150 分; Q1─项目管理实际总得分,满分为50分; QA─综合影响得分,满分为 50 分。当已完成改造的整体完 成质量及综合感官较差时,取值 0~10 分;当符合标准 要求时,取值 11~30 分;当综合感官比较好时,取值 31~50 分; 5 按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最终得分 Q,将参评小区评定 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具体详见表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