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 1、“公民”是个法律概念 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 是一个与国籍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的概念。我国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因此,在我国,公民资格的取得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为标准, 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只能有一个国 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果一个人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又具有其他国家国籍, 那他要么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要么放弃他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公民的概念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 务,同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公民只要不敌视和破坏我国的 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属于人民的范畴, 可以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即使被判刑的罪犯,包括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判刑,包括 被剥夺政治权利,只是限制或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并不影响作为 我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他们的其他权 利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另外,侨居国外的华侨,因其具有 1 1 / 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属于我国公民,在国外要受到我国外 交机构和我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33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简单地说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 益。 所有未成年人, 由于他们的年龄和发展的特点, 都需要国家、 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 保护的权利。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家庭和未成人自己 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健获得及其他人身权利、生活保障 权利等。 任何人出生后,即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 权利。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生活保障 权包括获得足够的食物、 固定的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等基本条 件的权利。国家必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保障未成年人的生 存和发展提供最大的条件。 2 2 / 2525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 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 8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准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 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国家通过上述规定,使未成年人的生存 得到有力保障, 任何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健康权是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联系的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 凡是有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国家法律都规定应当去做;凡是不 利于儿童健康的,法律都严格加以禁止。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 护法》 、 《食品卫生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条例的具体 规定,保证了上述措施的具体实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 其次, 我国法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 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 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过程中, 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教 育为主,从侦查到审判直至改造过程中,都把教育放在第一位, 把惩罚作为促使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一种辅助手段。 惩罚不是目 的,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是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报刊媒介可以进行相关的报道, 3 3 / 2525 但不得公开披露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否则是 违法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未 被确定有罪,此时公开其姓名、住址或其他资料,会在社会上造 成广泛影响,对他将来升学、就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 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各种传播媒介都应严格 遵守法律的这一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41 条规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 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 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 押、管理。”我国《监狱法》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这是针对未成人 犯罪的特点而规定的一种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其突出的特点是加强对未 成年人权利的保障, 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既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 和财产等的实体权利,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3、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张某等四人与社会青年徐某等发生口 角冲突,动手打了起来,最后徐某受重伤。张某等四人均是未成 年在校生。 4 4 / 2525 1996 年 7 月 18 日,该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张庭长担任 审判长,四名被告人的父母及辩护人均参加诉讼。庭审程序依法 进行。法庭辩论后,张庭长宣布:“开始进行法庭教育。四名被告 人你们抬起头来, 看看为你们操心而憔悴的父母吧。 ”四名被告人 无颜抬头, 但早已泪眼模糊。 张庭长接着说: “你们的父母含辛茹 苦把你们拉扯大, 希望你们能争口气, 为社会效力, 为家庭争光。 而你们却给他们带来了羞辱和痛苦, 你们对得起他们吗?你们这 个年龄本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学习文化知识的;你们却不 知道珍惜这么好的学习机会, 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来, 这应该吗?” 一席话打动了四名被告人,他们后悔当初不该一时冲动,做出对 不起社会、对不起家长的事情。他们纷纷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悔 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最后,张庭长说:“你们现在是 失足了,但不要自暴自弃,从哪儿摔倒就要从哪儿爬起来。你们 的本质并不坏,还年轻,只要好好改造,社会和家庭是不会抛弃 你们的。”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 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 构成犯罪; 但犯罪时还未成年, 作案后能投案自首, 有悔过表现, 而且学校同意接收,具备良好的管教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缓刑二年。 这是某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场面。 我国法律针 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审理未 5 5 / 2525 成年人犯罪案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 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 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 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因 此,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