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广东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广广 东东 省省 建建 筑筑 意意 外外 伤伤 害害 保保 险险 工工 作作 导导 则则 1 1.. 总总 则则 1. 0. 1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及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 保 护 从 业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 降 低 企 业 事 故 风 险 , 增 强 企 业 预 防 和 控 制 事 故 能 力 ,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制 度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 国 务 院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及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结 合 我 省 建 筑 行 业 实 际 , 制 定 本 工 作 导 则 。 1. 0. 2 本 工 作 导 则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及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的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工 作 。 1. 0. 3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是 指 施 工 现 场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遭 受 外 来 的 、 突 发 的 、 非 本 意 的 、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 1. 0. 4 开 展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公 司 , 应 积 极 参 与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 施 工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 。 2 2.. 保保 险险 范范 围围 与与 对对 象象 2. 0. 1 在 我 省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及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和 拆 除 等 施 工 活 动 的 施 工 企 业 , 应 依 法 为 在 施 工 现 场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办 理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2. 0. 2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管 理 和 作 业 并 与 施 工 企 业 建 立 合 法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均 为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 2. 0. 3 已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人 员 , 从 事 现 场 施 工 时 仍 须 办 理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3. 保 险 期 限 3. 0. 1 保 险 期 限 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时 间 至 竣 工 时 间 , 提 前 竣 工 的 工 程 保 险 责 任 自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自 行 终 止 。 因 故 延 长 工 期 的 工 程 , 施 工 企 业 必 须 在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办 理 续 保 手 续 。 提 前 或 延 期 竣 工 的 工 程 , 保 险 费 原 则 上 不 作 调 整 , 如 需 要 调 整 , 由 施 工 企 业 与 保 险 公 司 自 行 约 定 。 3. 0. 2 工 程 停 工 和 复 工 时 , 应 在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保 险 责 任 暂 时 中 止 或 复 效 手 续 。 保 险 责 任 中 止 期 间 ,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不 计 算 保 险 公 司 的 责 任 期 限 。 已 办 理 复 效 手 续 的 ,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责 任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4. 保 险 内 容 4. 0. 1应 办 理 被 保 险 人 自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以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为 直 接 原 因 死 亡 的 身 故 保 险 。 4. 0. 2应 办 理 被 保 险 人 自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以 该 次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为 直 接 原 因 致 残 的 残 疾 保 险 。 4. 0. 3鼓 励 办 理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和 第 三 方 责 任 保 险 。 5 5.. 保保 险险 金金 额额 及及 保保 险险 费费 率率 5. 0. 1 保 险 费 列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企 业 支 付 , 施 工 企 业 不 得 向 职 工 摊 派 或 变 相 摊 派 。 5. 0. 2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不 少 于 10 万 元 。 5. 0. 3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业 务 是 直 接 的 保 险 业 务 , 由 施 工 企 业 向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投 保 和 交 纳 保 险 金 ,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收 取 中 介 费 用 。 5. 0. 4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实 行 不 记 名 和 不 计 人 数 的 方 式 , 以 工 程 项 目 为 保 险 单 元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以 建 筑 面 积 为 保 险 费 计 算 基 础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和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以 合 同 总 造 价 为 保 险 费 计 算 基 础 。 施 工 企 业 和 保 险 公 司 应 本 着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 根 据 各 类 风 险 因 素 商 定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率 , 提 倡 差 别 费 率 和 浮 动 费 率 。 5. 0. 5 差 别 费 率 可 与 工 程 规 模 、 类 型 、 工 程 项 目 风 险 程 度 、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和 每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和 残 疾 保 险 金 额 情 况 等 因 素 挂 钩 , 由 施 工 企 业 与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约 定 。 原 则 上 差 别 费 率 不 得 低 于 广 东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和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共 同 制 定 的 指 导 价 格 。 5. 0. 6 浮 动 费 率 可 与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业 绩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状 况 等 因 素 挂 钩 , 凡 取 得 省 、 地 级 以 上 市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优 良 样 板 工 地 称 号 的 施 工 企 业 , 自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 可 享 受 保 险 费 率 按 一 定 比 例 下 浮 的 优 惠 ; 凡 发 生 四 级 以 上 ( 含 四 级 )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施 工 企 业 ,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 可 按 一 定 比 例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 具 体 比 例 由 施 工 企 业 与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约 定 , 原 则 上 浮 动 比 例 不 得 超 出 广 东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和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