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篇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篇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3 篇篇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是本站小编 为大家带来的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篇,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车 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 1、机构设置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 其主要负 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 组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 排查与整改工作。 2、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1)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公司针对每年的黄金周、汛期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每年至 少开展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 2 次以上。 (2)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和内容:查现场、查运行车辆、查运行路 线,查驾驶员资格、动态状况,相应监督监控安全设施、安检程序、 安检设备,检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的职责: (1)掌握本公司安全隐患的分布,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做 好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篇 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及时掌握各条营运线路道路状况、 天气、 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 隐患的动态变化。 (5)确保车况良好和随车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6)了解驾驶员的资格、动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公司技安科负责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各科室 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4、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求 (1)对安全隐患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出的安全隐 患,由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消除隐患。 (2)安全检查员要在安全经理的指导下, 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工 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报告、落实专人进行。 (4)整改是否达标,是否可以恢复运输,必须由分管经理、安全股 长和检查员签字后方可恢复: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运输。 (5)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的,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公司采取措施, 落实专人加强管理,将发现的隐患排除。 (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公司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完毕,并提出整改完成报告 (7)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填制《安全隐患检查记录》 , 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篇 5、违规处理措施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接到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 未进行整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造成事故 的,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建 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 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xx〕31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 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 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 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 陡坡、临 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 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 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 ;办公室主 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篇 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 主体, 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 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 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 并将 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 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 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 行督查, 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 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篇 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 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 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 国、 省道平交路口指示、 让行标志, 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 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 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 ;机动车辆停 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 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 每年 1 月底 前, 由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 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 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 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 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 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 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 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 篇 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 由各级 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