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书范本
货品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合用于非核定货值质押业务) 编号: 甲方(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住 所: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汤卫东 电 话: 82362972 传 真: 82362972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大连保税区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大连保税区国际商务大厦315-A-1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 高旗 电 话: 82531109 传 真:82530550 丙方(保管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住 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 邮政编码:116035 法定代表人: 唐杰 电 话: 86428800 传 真: 86428800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dl02(融资)20230231《最高额融资协议》及其编号为 dl02(高质)20230231《最高额货品质押协议》/《质押协议》(以下统称为“融资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融资协议项下货品质押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接受、占有、保管、监管质物。 第二条 质物 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协议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涉及但不限于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导致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涉及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规定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2.4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甲方依据融资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减少、减少、抵消乙方在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2.5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增长、置换、提取质物。 第三条 质物移交和置换 3.1 质权自乙方将货品交付甲方时成立,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接受、占有质物,乙方将质物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接受、占有后,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质物。 3.2 甲方在与乙方交接首笔质物前,应向丙方签发《接货告知书》(附件1)告知丙方接货。丙方代甲方接受首笔质物时,应将质物与甲方提供的《接货告知书》核对无误后方可接受入库,同时丙方、乙方在《质物清单》(附件2)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甲方,作为丙方已经代甲方接受、占有质物的凭据。 3.3 如乙方需要增长、减少或置换质物,须由甲方签发《质物变更告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3),该告知书自送达丙方并经丙方确认之日起,自动成为融资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构成对《质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质物的变更,无需相关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条 仓储保管 4.1 仓储保管规定 4.1.1 货品 名称: 不锈钢板 规格: 以质物清单为准 外观质量: 无 包装: 散装 标记: 无 具体货品(或质物)见《接货告知书》、《质物清单》、《质物变更告知书(附确认回执)》。 乙方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的货品或者易变质的货品时,应当说明该货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4.1.2 仓储地点 甲方批准丙方在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仓库或场地为甲方进行仓储、监管,丙方对该仓库或场地中存放质物的区域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4.1.3 到站接运 乙方应提前 24 小时告知甲方、丙方做好接受货品的准备。 到站方式:陆运 到站: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4.1.4 质物验收 验收内容——首笔质物,以甲方提供的《接货告知书》中列明的内容为准;其后的质物,以甲方提供的《质物变更告知书(附确认回执)》中列明的内容为准。 验收标准—— 质检单 验收方式—— 称重 单据验收: 质检单、发票 丙方经验收发现实际收到的货品与甲方规定不符的,应拒绝接受货品,乙方应立即采用相应措施处置货品。 乙方的行为或货品不利于丙方监管或危及甲方及丙方权利时,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信、货品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1.5 储存保管 储存条件: 仓库库房 保管规定: 防火防盗 4.1.6 损耗标准 仓储期间货品的合理损耗标准为: 小于0.3% 在损耗标准内货品发生短少的,甲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4.1.7 提货出库 乙方提取货品时,应提前 24 小时向丙方发出变更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