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车作业基本制度
调车作业基本制度 1.调车机车司机岗位职责(技224条) (1)组织机车乘务人员对的及时地完毕调车任务; (2)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对的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的规定。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2.调车作业基本规定(技228条、行44条、调标) (1)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对的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2)推动车辆连挂或尽头线取送车辆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3)单机或牵引着车辆挂车时,调车人员不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接近被连挂车辆一车距离时,先显示连结信号,再显示接近连挂信号(即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信号);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应先显示连结信号,再显示减速信号。 (4)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向有车线推动车辆时,无论挂车或摘车,动车之前须向司机显示连结信号。 (5)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6)调车人员局限性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3.调车作业确认进路和调车信号的规定(技229条、行46条) (1)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营或牵引车辆运营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动车辆运营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别人员确认。 (2)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进行的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对的 (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3)集中联锁区机车、车列因压轨道电路,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时或调车作业需行经无调车信号机防护的(含机车、车列前端越过调车信号机,而前方进路须经由无调车信号机防护的)集中操纵的道岔时,调车指挥人应取得车站值班员(信号员)的准许,口头告知司机后,凭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或无线调车灯显信号运营至该进路的次一架信号机,并按其显示的规定运营。 (4)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4.调车作业速度及安全距离规定(技230条、行44条) (1)在空线上牵引运营时,不准超过40km/h;推动运营时,不准超过30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品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3)向有车线摘、挂车辆时,从进入该线起,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推动车辆连挂时,调车指挥人应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其速度分别不超过17、12、7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4)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通过道岔侧向运营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7)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减少速度。 5.调车作业防溜规定(技232条) (1)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用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2)转场或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驼峰作业除外)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软管的数量,执行《站细》规定。 (3)按规定连接风管时,司机必须根据调车组指示进行制动机简略实验,并复诵。 6.调车作业核对计划的规定(技226条、行36条) (1)调车作业使用书面计划时,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每人一份,机车乘务组两份。接受到调车作业计划告知单时,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同时与调车长具体核对作业计划,人员不齐、计划不清不准动车。 (2)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告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运用本务机调车除外),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口诵并作好记录,变更股道计划时,必须停车接受,一批作业变更计划超过三钩时必须重新下达计划。 (3)变更调车作业计划钩数的计算为: 变更一钩中的股道、摘、挂或车数算一钩; 增长一钩或减少一钩算一钩; 连续数钩合并为一钩算一钩,但一批作业仅限变更一次; 同一股道变更为此外同一股道算一钩,但一批作业同一股道的变更只准一次; 连续的两钩颠倒作业顺序算两钩。 7.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228、行43条) 调车作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试拉或检查车辆连挂状态: (1)列车编成后(整列转线除外); (2)列车在摘挂作业后; (3)推送车辆起动前;但在同一线路连续连挂时,可不断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 (4)成组的备用车、停运车列挂妥后,应全列试拉。 8.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技229、364、行40条) (1)调车作业中的要道还道必须坚持进(出)×道要×道和还×道的原则。司机向扳道员要道时,须使用规定的听觉信号;扳道人员向司机还道时,须显示规定的手信号。 (2)调车进路通过人工扳动的道岔时,由司机或调车组人员向扳道人员要道,扳道人员必须在检查确认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向司机或调车人员还道;调车进路通过既有集中操纵又有人工扳动的道岔时,由司机或调车人员按规定向扳道员要道,司机或调车人员既凭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又凭扳道人员显示的还道手信号运营。 (3)在调车进路上有两名及其以上的扳道员准备进路时,扳道员之间要道还道的联系制度为:由靠近机车车辆方向的扳道员由近而远向有关扳道员要道,扳道员在将自己管辖的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由远而近依次向有关扳道员还道,待整条进路准备妥当后,由靠近机车车辆的扳道员向司机或调车人员进行还道。 (4)使用手信号要道还道时,须显示规定的股道号码信号,还道时,扳道人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前还应显示股道号码信号;在不便于编股道号码的线路上调车作业时,可只显示道岔开通手信号,并将办法纳入《站细》。 (5)司机要道时,应鸣示二短一长声的听觉信号,并确认扳道员显示的股道号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与所要股道号码一致后鸣示一短声。 11.调车人员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行54条) (1)固定调车机作业,调车人员应在司机一侧显示信号;临时替换的调车机,调车人员应在固定一侧显示信号;本务机车调车时,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到达时司机一侧显示信号。 (2)在靠近滑坡站台、石油栈桥和2650mm及其以上的高站台的线路或于曲线处所进行调车作业有危及人身安全或难以确认调车指挥人手信号时,准许在背面显示信号;调动的车列于进入该处所前应一度停车,调车指挥人与司机彻底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