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法一词的由来及民法的演变
第一篇 民法一词的由来及民法的演变 第一章 大陆法系民法史简介 第一节 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作为文明起源古代罗马,它 给人类的贡献之一,是它的法律。古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 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 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 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还包括公元 6 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 律。 公元 7 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 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 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 《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 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 志。它成了就这一内容为法律部门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据史学考 证,在奴隶制社会中,古罗马是依法治国的典范,也正是古罗马遵循 法律,她给罗马帝国带来了一度的辉煌。民法学界在总结罗马法时, 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视角,归纳罗马法中的内容有: 1、法律关系主体,她包括:(1)自然人。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 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 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 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 只有年满 25 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法律人格。(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 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 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 如慈善基金。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A、必须具有物质基础;B、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 人 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C、 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古罗马所称的 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 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 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 ”和“无 夫权婚姻”。 (4)继承,市民法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曾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 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 等问题,市民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2、法律关系客体,它包括:(1)物,市民法上所说的物,范 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 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指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普通流通物, 还 包括无形体的物及权利。 市民法将物, 依不同的角度分: 要式转移物, 略式转移物;有体物, 无体物;动产, 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 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2)物权,它是指权 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而不 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该 法规定物权种类主要有,即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 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3,契约,在市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古罗马时期,契 约是使用非常普遍的一个概念, 不仅在债法中使用契约的概念, 而且 在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中,也使用这个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 移转,婚姻关系的成立,分割遗产的协议等。凡是能在当事人间发生 私法效力的一切协议,都称之为契约。 4,债,罗马法将债两类。一类是违反契约义务的原因,即由双 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引起的债, 称之为契约之债;一类是违反法定义 务的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此外,还就准契 约和准私犯引起的债予以了规定。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 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除了上述内容外,市民法中还 包含了有关诉讼的规定。 罗马法虽在其所处年代, 曾为人类的文明贡献了智慧, 但这朵 “法 律玫瑰”也伴随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而凋谢,并退出历史舞台,成为法 制史上的一段佳话。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和欧洲其他城邦都步入 了封建社会。教会法等其他反映封建等级特征的法律笼罩、 统治着欧 洲大陆。 第二节 欧洲文艺复兴与法国民法典 欧洲在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人身依附的等级制下的社会生活后, 于公元 11 世纪,随着经济的复苏、城市的兴起与市民生活水平的提 高,人们逐渐改变了以往对现世生活的悲观绝望态度, 开始追求世俗 人生的乐趣,而这些倾向是与基督教的主张相违背的。 14 世纪城市经济繁荣的意大利,最先出现了对基督教文化的反 抗之声。当时意大利的市民和世俗知识分子, 一方面极度厌恶基督教 的神权地位,及其虚伪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又没有成熟的文化体系 取代基督教文化, 于是他们通过复兴古罗马文化, 来表达自己的主张。 由此掀起了一场合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于一体的思想解放运 动。 文艺复兴的核心,是提出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 以肯定 人的价值和尊严。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幸福, 倡导个 性解放,反对愚昧迷信的神学思想, 主张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 人。由意大利兴起的此项运动,于15 世纪后期起,扩展到西欧各国, 成为欧洲新生的资产阶级反对有教会法建立的, 把上帝当做绝对权威 的一整套严格的等级制度。在该制度下,文学、艺术、哲学一切都得 遵循基督教的经典——《圣经》的教义,谁都不可违背,否则,宗教 法庭就要对他制裁,甚至处以死刑。这项运动于16 世纪达到鼎盛。 期间值得一提的便是,面对在教会的管制和中世纪的死气沉沉, 万马 齐喑的局面, 以商人群体为代表的新生资产阶级出于对市场自由的追 求,他们在教会法严格等级制下,却另开炉灶创设了,独立国法之外 的“商人法”,以维护、保障“市场交换”所需要的自由氛围。在商 人法的保驾护航下,欧洲的经济获得了有效的增长。 持续了两个多世纪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思想解放运动, 终于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1789 年 7 月 14 日,巴黎人民攻占 巴士底狱,标志着法国踏入推翻封建统治制度, 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 国的光辉里程。统治法国多个世纪的波旁王朝的君主制, 终在革命后 的三年内土崩瓦解。法国在这段时期经历着一场史诗式的转变, 过往 的贵族和宗教特权不断受到自由主义政治组织及上街抗议的民众的 冲击,旧的观念逐渐被全新的天赋人权、 三权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 代。法国于 1804 年,颁布了《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又 称《法国民法典》,(Civil Code)。法典提出的“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制”三项原则,至今影响着 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成为当今人们的行为准则。这“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透射着个人劳动所得至高无上,未经所有人同意,任何人 不得剥夺、 侵犯的权利至上的思想。 它极大地鼓舞和激励着自食其力, 劳动光荣的思想与行为;这“契约自由”透射着用契约自由,鼓励交 换,支持具有高效率的社会分工,以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