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1部分修订条文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一、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 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 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 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防爆电气 设备、输送带、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等重要设备材料的入矿检 查验收、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测制度,防爆、阻燃抗静电等安 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二、二、将第十条修改为: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 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 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积极推广自动化、 智能化开采, 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 三、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 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3 个,其中,厚及特厚煤层同时回采的 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2 个。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 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 1 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 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 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采(盘)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及 安全监控系统之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 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 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 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 四、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 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 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 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 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 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 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 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 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 大块煤(矸)。 “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 2 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 3不大于 6m /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 经行业专家论证的; 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 定的。 “ (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消除 突出危险且未实现抽采达标的。 “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 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 高度的。 “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离 层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 五、将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 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开机前, 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 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 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 开机、 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 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 于 4MPa。 在内、 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 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 除降尘装置。 “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 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 续采煤机除外) 。 “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3 “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 断电源。 ” 六、六、将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 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中型及以上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小型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600 m。 ” 七、七、将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 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 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 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 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 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 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 (四)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者实施区 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或突出危 险区,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 (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 3MPa 的区域,必须采 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 或者采用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 设计。 “ (六)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 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 际考察确定。 ” 八、八、将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 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 4 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沿煤层层面方 向至少 20m,下帮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