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规程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1 危险物品的分类 1.1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在运输装卸和贮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 防护的物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05)将危险物品分为九类。第一类为爆炸物品;第二类为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为易燃液体;第四类为易燃固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为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为毒 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为放射性物品;第八类为腐蚀品;第九类 为杂类。 1.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 化物以及具有易燃特性的部分毒害品和腐蚀品。 2 储存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 2.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 施,并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2 应根据各类危险物品的类、项标准、分类分项储存,并符合分 类存放的原则要求。 2.3 不得超量储存,根据我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 6.2 条的规定,每栋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表1-1 的规定。 表 1-1 危险物品库房的允许储存量 储存方式 露天储存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限量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 1.0-1.50.50.70.7 (T/M2) 单一储存区最大储存量2000-240 200-300200-300400-600 (T)0 注:1. 隔离储存指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 一定距离,禁忌的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 隔开储存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其与 禁忌物料分离的储存方式; 3. 分离储存指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 域内的储存方式。 第 1 页 共 7 页 3 仓库的建筑防火条件和要求 3.1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火灾危险类别,确定其耐 火等级和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每座库房的建筑面积和防火隔间,以 及最高允许层数都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标准。 3.2 库房的地面应为易冲洗、不燃烧、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坪。对 易燃液体库房的地面,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易燃物品库房 的地面应有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3 屋顶屋面:屋顶应采用隔热降温的双层通风屋顶,对于有粉尘 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库房的屋面应 为不燃、光滑、不粘粉尘的屋面。 3.4 墙体库房外墙的厚度不应小于36cm,通风洞一般设在窗户下方 离地面30cm处, 面积为30×20cm,内衬铜丝或铝丝网, 外加铁栅栏及铁 板闸门防护。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5 门窗:库房及每一防火墙间的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库房或防火墙间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宽度不宜小于 2m,必须 向外开,不准设侧拉门、吊门、弹簧门,怕热、怕潮湿的甲类危险物 品库房的门,应加设门斗,并宜为二道门,第一道为防火门,第二道 为铁纱门,库房的窗应为高窗,离地面不低于 2m,窗上应安装防护铁 栅栏并加铁丝网,窗上的玻璃应为毛玻璃或涂白色漆的玻璃,以防阳 光的透射和玻璃上的疵点而聚焦引起火灾事故。 3.6 照明:应安装符合所存物品防火、防爆等级要求的照明灯,绝 对禁止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和 60W 以上的白炽灯泡。 3.7 露天存放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贮罐,从设计、制造、检验、 安装的每一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应充分考虑冷却降 温、消除静电、防雷防爆、泄漏检测和防火堤等的安全设施。 4 分类存放的原则 4.1 不同类项的物品不得同库存放,并不得超量储存,可燃性物品 不得与氧化性物品同库存放。 4.2 起爆药不得与猛炸药同库存放。 4.3 起爆器材不得与其他炸药同库存放。 4.4 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4.5 遇火、遇潮容易着火、爆炸或产生易燃气体、毒气体的化学危 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6 受阳光照射容易着火、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化学 第 2 页 共 7 页 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瓶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 地点存放。 4.7 分类存放对每类物品都应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 和灭火方法。 5 储存的堆垛 5.1 危险物品的堆垛,通常的高度不大于2m 为宜,为了便于检查、 清点和通风散潮,在堆垛时要留有作业走道和检查走道,其宽度以 1.5-2m 为宜,并应留有墙距、柱距、垛距。堆距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m,垛与墙、柱、顶灯的间距不应小于0.3m。 5.2 危险的堆垛,下垫高度为 15-30cm,露天堆垛和忌湿物品堆垛 还应相应提高下垫高度并要考虑遮盖或密封措施。 6 运输工具的防火技术条件 6.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工具的种类应符合所运危险物品 的要求,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 气体和液化气体以及其他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散装的 硫磺、萘酐、粗萘、煤焦沥青等二级易燃固体之外的危险物品。 6.2 允许装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加戴火星熄灭器。 6.3 装运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槽)车,其排气管应由发动机 引至驾驶室左前方,出口与槽罐及泵液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并 戴火星熄灭器。 6.4 应有防止摩擦、打火的措施,车厢底板应平整无损,周围栏板 必须牢固,厢内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垫好,裸露的铁钉用橡胶黑覆 盖,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的易燃材料。 6.5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槽罐,应与所装危险物品的性能相适 应,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6.6 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 液位计、过滤阀、紧急切断阀等相应的安全装置。 6.7 槽罐的外部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 生“跑、冒、滴、漏”现象,并在阀门口处装置积漏器。 6.8 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安全装置, 各种电器元件和导线必须连接可靠,屏蔽良好。 第 3 页 共 7 页 6.9 车辆应有防止和消除静电火花的安全装置,应设有接地线圈 盘,接地应柔韧,拉开和可回收方便。在槽罐的底部应设置性能良好 的导静电接地装置,金属管路中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地线插扦末 端,罐槽内部导电部件上及拖地胶带末端的导电通路电阻值,以及加 油软罗管两端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 5Ω。 6.10 应设置规定的危险物品标志。我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标志》GB13392-92 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由磁吸式三角 形顶灯和矩形标牌两部分组成。 6.11 磁吸式三角形吸顶灯为中间印有“危险品”黑体字样的黄色 塑料罩壳,其磁钢应为永久性磁钢,每只吸顶灯的总吸力:D-1 型不应 小于 150N;D-2 型不应小于 190N,均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中的时速 为 70Km/n,紧急制动时,吸顶灯保持不移动、不跌落,运输使用时必 须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的中间位置。 6.12 标牌是金属板材制作的,中间是印有“危险品”黑体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