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 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 民事权益。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 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 请书范文如下,欢迎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 1申请人:******,住 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 *******请求事项: 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 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 ***** 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 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 105,453 元,剩余房款 240,000 元于 XX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 意****在 XX 年 1 月 31 日实付部分首付款 36,362 元,首付 款余款 69,091 元*****承诺在 XX 年 12 月 28 日前付清;但 *****在约定的 XX 年 12 月 28 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 款 69,091 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 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 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 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 XX 年 1 月 4 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 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 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 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 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 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 冻结。 ” 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 *****作为申请执行人, 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 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 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 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 2申请人:梁 ,男, 汉族,20XX 年 7 月 1 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 32 栋 3 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4XX419710 038.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 年 7 月 12 日出生,住武 汉市后湖东方明珠 32 栋3单元 室, 身份证号为 42102219780 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 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 市后湖东方明珠 32 栋 3 单元 1701 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 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 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 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 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 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 卖、变卖或者抵债。 ”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 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 孕 5 个月,预产期在 20XX 年 5 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 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 (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 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 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 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人: 20XX 年 01 月 20 日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 3申请人:河南 xx 置 业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 xx 号院 xx 号楼东 x 单元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 xx 路西 a7-2104、 a7-2105、 a7-2106、 a7-2109 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 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 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 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 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 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 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 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 XX 年 3 月 20 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 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 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 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 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 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 力, 即物权效力待定, 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 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 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 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 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 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 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