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及写作流程
---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及写作流程 【民事诉讼代理范文一】: 民事诉讼代理词(一) 审判长: 我受被告xxx委托,参加xxx与xxx市xx水利水电建安工程 队、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 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1、原告在施工准备阶段,没有产生施工事实。2、 整个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操作面有一米多宽,高一米五高, 按照所有施工人员说法,不可能坠落。3、整个事故,没有 事实证明,被告xxx提供安全设施存在瑕疵。4、被告施工符 合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故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二)关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 23号)第一条解释,我们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应原告侵害 ---专业资料- --- 结果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符合解释第二条规 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证据来看,1、原告系农村户口,长期生活农 村。2、原告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收入。3、原告提供证词 也说明事实。4、原告曾在xxx第一装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 证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事实也不存在xxx第一装潢公司 这一企业,说明原告参照照农村标准赔偿符合事实。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本案原告方对xxx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解决, 事实是在被告 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其弟xxx与人民医院一次性调解, 侵害被告方得权利。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xx军区总医院住 院治疗费用及伤害补偿中的部分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无限放大自己诉求,形成诉讼, 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 失,按照农村标准和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原告对马鞍山市人 民医院过失解决不当,实际侵害被告权利。故被告可在合法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 【民事诉讼代理范文二】: 吴光英诉吴光华等吴光英诉吴光华等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 ---专业资料- --- 代理词代理词 审判员: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诉讼代 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本代理人于庭前经门卫电话联系,在贵 院大厅向民庭书记员呈递了委托书和出庭函。由于法庭直到 开庭时仍未通知,导致本代理人出庭迟到,仅得参与了原告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一环节。为履行代理职责,在阅读庭审 笔录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纠纷因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而起, 原告在起诉前曾广泛咨询有关部门和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 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相关 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原告的诉求应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 下: 一、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出生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1973年(户籍登 记误登为1975年),与四被告及母亲杨忠珍、妹妹吴芬系同 一家庭的成员,该家庭以原、被告母亲杨忠珍为户主计七个 人口共同承包集体土地( 《登记表》上登记为 “承包人口4” 、 “劳力3”显为笔误)。原告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承包 到土地,并且村集体未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各被告耕种使用 至被征收。 ---专业资料- --- 被告认为原告已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其原 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观点明显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规定的含义 已非常清楚,“不得收回”就是必须保留,保留承包地无疑 就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明显是为“出嫁女”保留而 非为其娘家人保留,否则为何将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 承包地”作为“不得收回”的条件?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 论:出嫁女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尚在承包期内 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容侵犯。第二轮土地承包仅是延长 承包期而非重新发包,原告与原集体的承包关系当然尚在承 包期内,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再从家庭这个层面来看,原告没有承包经营权证是否 就意味着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当然不是。因为土地承 包是以户为单位,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该户承包人口按 份共有,户主仅是该户承包人代表。被告持有承包经营权证 并非其户(分家后形成的户)重新向集体承包了土地,是分 家立户后将原大家庭的共有承包地分割而来。在这个过程 中,虽然原告的承包地被家庭内部分给了被告,但丝毫未改 变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顶多只能视为被告代原告行 使该权利。 二、原告应享有自己承包地被征收后取得的补偿费 ---专业资料- ---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集体 已分配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系该物权 的转化形态,按照权利和利益相统一的民法基本原理,原告 因承包地被国家建设征收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国家按 征地补偿政策给予的征地补偿费就是对原告丧失承包经营 权所作的补偿,当然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以最高法院法释 (2005)6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的规定为由抗辩原告的 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1、被告并未证明村集体确实“决定”对原告的承包地份额 不予分配补偿费,相反,该补偿费已实际分配,且被被告占 有着; 2、被告并未证明村集体按现有成员资格分配土地补偿 费,而事实上是按原承包人口分配(连已故者的承包地份额 都给予了补偿),原告是否享有原集体成员资格实无争论之 必要。 三、本案庭审程序违法 1、未通知代理人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 与诉讼的权利,而且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但法庭直到开庭不通知本代理人,原告打电话 质问本代理人为何不到,经本代理人电话询问承办法官,其 ---专业资料- --- 答复竟然是:“已发传票给当事人,应由当事人通知你”。 当事人正因为欠缺法律知识才委托代理人帮助其行使诉讼 权利,代理人系法庭依法必须通知的诉讼参与人,法庭不通 知代理人到庭就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非法剥夺; 2、适用简易程序不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 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明显存在着很大 争议—— 原、被告持截然相反的主张,而且该争议能否得以公 正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亲情关系乃至于社会和谐,对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虽因出嫁离开了左旗村,但其在该村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 在其承包经营权因权利客体 (承包地) 被国家建设征收而丧失后,国家按政策给予的补偿、补助款 项系该物权转化而来,只能归属于原告。更何况村集体并未 因成员资格问题未予分配,而已按原承包人口(承包经营权 主体)实际予以分配,四被告取得原告的补偿款不仅缺乏法 律依据, 而且已严重损害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