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合同6
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 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第二条第二条工程范围工程范围 一、地下 2 层及地上 A/B/C 栋消防防排烟系统(含风机、风口、防 火阀、无机玻镁复合风管) 。 二、、其中不包含部分如下: 不含强电线路、控制箱及安装。 三、、详见附件预算书。 第三条第三条承包方式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第四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一、本合同工期为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日内进场施工。 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一)因甲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而影响正常工期的; (二)因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图、材料、设备的;所供材 料、设备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所供材料、设备在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 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三)因甲方未具备进场条件、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场 地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等,未能进场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如因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施工的; (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工期 的;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 乙方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没有验收的; 第五条工程造价 一、总价款为预算包干价加施工签证;预算包干价为:人 民币叁拾捌万元正,RMB:380000.00 元(预算总价 45 万元下浮 7 万元) ,施工过程中有更改或增加的,按原预算书计价方式计价并签 证确认。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并且施工队进场后 3 日内,甲方 预付乙方总造价的 30%工程款。 二、风机及风阀进场后三日内支付总造价的 80%进度款。 三、工程完工后 5 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90% 四、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付至工 程总造价的 99﹪、自消防验收合格日起保修期满一年后 5 日内一次 性付清余款。 第七条工程签证 一、施工过程中有更改或增加的,按原预算书计价方式计价并签 证确认。 第八条工程质量 一、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 5 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 明 3 套,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二、乙方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 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涉及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 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没有进行验收的;乙方可以停 止该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 四、乙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使用依法实行强 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需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 第九条消防检测与验收 工程完工后, 甲方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乙方向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检 测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置 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置图, 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 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加工场地、仓库、垂直运输、 临时住房等方便施工的设备、 设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 用注意事项。 三、指派为本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 监督并确认工程量,协助乙方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检测、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一、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二、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三、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妥善保护好施 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四、施工中为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 结构和各种设备管线。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 自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免费保修 壹年。保修期内如发生因乙方的设备、 材料及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问 题,乙方无偿修复;若属使用方使用不当、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关修复工作所需 的设备、材料及人工 的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 甲方应补偿乙方 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需乙方后续进场施工的, 甲方承担后续进场费用。 二、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每延误一 日,需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 5‰作为违约金。 三、由于甲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的, 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的, 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如无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 乙方未能按期完工的 (包括因第八条第三款、本条第四款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 ),每逾期一 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其他 本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及消防相关资质的人员上岗、 上岗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 份 ,双 方各执 2 份。 二、合同失效 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甲方付完工程款后自动失 效。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开户行: 帐号: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