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 院提出,那么,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供大 家阅读参考。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1 申请人:舒 xx,男,xxxxxx 年 5 月 10 出生,汉族,xx 省 xx 市 xxx 街道办事处 x 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请人:xx 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 体为 xx 市教育局),地址,xx 省 xx 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 32 号,法人 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 xx,男,xxxx 年 11 月 9 日出生,汉族,xx 省 xx 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 42 号民事 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 131 号民事判决 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 48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 申民监字第 10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 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 年 10 月 13 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 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 造成脊骨骨折, 引起双脚瘫痪, 大、 小便失禁, 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 年 9 月,被申请人请来吴 xx,慌 称吴 xx 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 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 xx 的参 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 9000 元的协议。申 请人知道被骗后, 于 xxxx 年 1 月 15 日向 xx 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 起诉状,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 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 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 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 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 原 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 xxxx 年 9 月的 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 xx xxxx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2 申请人:***,男,xxx 年 5 月 17 日出生,住所: xx 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xxx 年 2 月 28 日出生,xx 市*****村**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 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 361 号 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 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1、该协议第一条约定:xx 主付井资源划分,以原图纸范围南北 各一半划开(第 3 条);四矿井以每井口 10 万元支付 xx 主井(第 1 条);xx 主井一切机械设备、债权和债务归原股东安排解决,对其他矿井无关 (第 2 条); 由此可见, 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 xx 主井以 40 万元的价格将其井 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xx 主井从中牟利 40 万元而未付出任何 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 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xx 主井转让采矿权并获得 40 万元资源补偿款, 未经国土资源 部门依法批准,属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 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 需要变 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 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 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 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 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合同法》相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 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规定: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 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xx 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 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 xx 市徘徊镇凤凰山 4 号铁 矿与 xx 市顺义庄 xx 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 被申请人张**是 xx 市顺义庄 xx 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xx 市徘徊镇凤凰山 4 号铁矿的 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 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 10 万元支付 xx 主井 “,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 10 万元。 xx 市徘徊镇凤凰山 4 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 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 40 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