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精选版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05 年 6 月 18 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 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 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 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 53 号。是被 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 年 1 月 13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 村 53 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 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 54 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 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 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 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 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 120 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 5 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 23 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 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 院第 X 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 6 年时间,2002 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 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 2003 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病故; 5、遗嘱 2 份 证实:2001 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 1 份,遗嘱内容为“古画 5 幅由长子继承,房屋 1 套由次子继承”;2004 年 2 月 10 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 1 份,该遗嘱内容“古画 2 幅、存款 5 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 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 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 2004 年 6 月已超 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 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 和存款 5 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 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 年 4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 2000 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 2002 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 2004 年 4 月证实肖立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 2003 年死于车祸。请 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 120 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 5 幅由被告 肖鹏继承、存款 23 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 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 已受侵犯,至 2004 年 6 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 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 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 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 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