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精选版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05 年 6 月 18 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 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 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 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 53 号。是被 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 年 1 月 13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 村 53 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 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 54 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 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 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 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 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 120 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 5 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 23 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 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 院第 X 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 6 年时间,2002 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 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 2003 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病故; 5、遗嘱 2 份 证实2001 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 1 份,遗嘱内容为“古画 5 幅由长子继承,房屋 1 套由次子继承”;2004 年 2 月 10 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 1 份,该遗嘱内容“古画 2 幅、存款 5 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 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 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 2004 年 6 月已超 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 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 和存款 5 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 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 年 4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 2000 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 2002 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 2004 年 4 月证实肖立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 2003 年死于车祸。请 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 120 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 5 幅由被告 肖鹏继承、存款 23 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 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 已受侵犯,至 2004 年 6 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 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 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 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 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