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务合同文本
深深圳圳市市 劳劳 动动 合合 同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住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1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 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 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执行。 2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 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 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 资。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 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3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 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 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 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 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且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4 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 位承担。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 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 报。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 后,为保障员工安全,用人单位停工(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 本生活必须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并为滞留在单位的员工提供保障安全的避风场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 致,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为保障员工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员 工停工或推迟上班(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公共 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已在室内工作的员 工应做好安全防范,如果下班时预警信号仍在生效,用人单位应提供 安全场所让员工暂避。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 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5 八、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乙方要求甲方缴纳,超过 一个月仍未缴纳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 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 6 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 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