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DB510100/T 073-2023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规定 3 5.1 住宅物业一级服务 3 5.2 住宅物业二级服务 7 5.3 住宅物业三级服务 13 5.4 住宅物业四级服务 20 5.5 住宅物业五级服务 2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重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规定。 本标准合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510100/T 054-2023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JGJ/T 30-2023和DB510100/T 054-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反复列出了JGJ/T 30-2023和DB510100/T 054-202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 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JGJ/T 30-2023,定义5.0.18] 3.2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 注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注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3.4 使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者。 3.5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涉及: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DB510100/T 054-2023,定义3.1] 3.6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涉及: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DB510100/T 054-2023,定义3.2] 3.7 专项委托服务 专业性服务公司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它管理人的委托,承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3.8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它管理人接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以外的各类单项服务。 3.9 客户经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职为业主(或使用人)开展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工作的客户服务人员。 3.10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DB510100/T 054-2023,定义3.3] 3.11 急修 对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解决和维修。 注:通常指业主专有部分委托维修及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3.12 客户满意率 客户(业主或使用人)在对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它管理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活动中,表达满意的人数占征询意见总人数的比例。 3.13 管务公开栏 设立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用于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相关情况和物业服务信息的宣传栏。 4 总则 4.1 本标准通过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拟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 4.2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为五级,一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高一等级规定包含相应低一等级的规定。 4.3 住宅物业服务涉及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营和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以及社区文化建设七项内容,每项内容均有与之相应的等级规定。 4.4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规定,住宅物业服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5 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规定 5.1 住宅物业一级服务 5.1.1 综合服务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服务内容及规定 项 目 内容及规定 客户服务 场合 1、有客户服务中心,至少应配置有办公桌、椅、电话。 2、公示有物业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管理人名录证书(复印件)、项目重要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率(每季度记录1次)、报修电话、三级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及收费信息。有管务信息查询台。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至少8小时值班,其它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值班人员。 人 员 1、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取得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证书或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表1(续) 项 目 内容及规定 人 员 3、从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应纳入成都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持有执业名册证书。 4、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服务,语言文明,积极、热情。 制 度 1、有双方签订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3、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有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档 案 1、有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2、有档案资料柜。 标 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