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4 4 篇篇 *目录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推 进情况调研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社区矫 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 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 生事物, 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 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县政协社 法委组织相关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走访了司法局、 镇乡(街道) 、社区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赴兄弟县(市) 区进行考察学习,通过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察学习,形成以 下意见建议: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XX 年 4 月,遵照省市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县非监禁性的刑 罚执行活动由公安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 在先期完成丹西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 5 月份在全县铺开, 至今已 3 年有余。三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 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街道) 、社区(村)的共同努力,社 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截止 XX 年 6 月底,共累计接受社 区矫正对象 716 人,解除社区矫正482 人(其中再犯罪3 人,收 监 4 人,移送1 人,死亡2 人) ,建立教育基地18 个,公益劳动 基地 20 个,先后组织集中教育 4056 人次,个别谈话教育 2150 人次,开展心理咨询 214 人次,公益劳动 3926 人次,帮助 3 名 矫正对象落实低保、581 名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开展技能培训 和就业指导 204 人次,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 0.8%以下。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 1、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县里成立了象山县社 区矫正工作委员会, 并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 配备了 2 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县矫正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全县 18 个镇乡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 公室, 相关的农村、 社区也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 形成了县、 镇乡(街道) 、村三级工作框架。县司法局积极协调人事部门加 强司法所建设, 确保每个司法所有 1 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 正执法工作,并按矫正对象与社区志愿者 1:1 的要求组建了社 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形成了县、 镇乡 (街道) 两级监管帮教网络。 2、 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制度化、 规范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 接、执行、监管、考核、解除等五个环节,制定了报到管理、定 期排查和动态分析报告、 分对象走访、 异地委托管理、 跟踪管理、 应急管理、特殊时期重点对象监管安全和矫正对象报告、计分考 核、矫正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真落实,使社区 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行之有序。 建立了矫正对象电子信息数据库。 落实了“一人一档”台账,把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形成 文、表册材料存入档案,以此作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的重要依 据;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工作台账资料,公 开上墙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 制度和内容,直观式反映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3、社区矫正工作更富经常性、实效性。由司法所具体承担 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后,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 社区(村)干部、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和谈心,使矫正对 象及其家属与矫正组织的距离感拉近, 进而使矫正组织能够全面、 准确、及时地了解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 和管理工作,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过积极 引导和教育矫正,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包括外出学习、经商、务 工的人员)能够做到定期报到和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 劳动,遵守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等管理制度,服从监督管理, 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悔过自新,全县累计收管的 716 名社区 矫正对象中再犯新罪只有 3 人,再犯罪率不到 0.8%,低于全国 比例,也低于刑满释放的再犯罪比例。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设施保障更加到位。县委、县政府 专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 局逐年落实了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县司法局强化了专项经费使用 管理,同时划拨款项为镇乡(街道)司法所添置电脑、打印机、 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镇乡(街道)财政还安排配套资 金统一社区矫正谈话室、教育室、档案室的名称布局,改善制度 上墙等硬件设施的设置,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试行、探 索阶段,再加上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尚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执法依据不足,工作措施手段有限。目前我国在《刑事 诉讼法》第 157、158、159 条中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被判处管 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 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种’ 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 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 都没有由司法行政 部门负责 “社区矫正” 工作的样出现。 虽然两高两部联合发出 《关 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文件,对社区矫正对 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 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石浦镇一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报 到之后,就不见人影,不接受正常性矫正管教,司法所无法直接 对其实施强制手段,显得十分无奈和被动。因此,在现有的法律 法规条件下,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尚需寻找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办法 和工作措施。 2、工作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司法所是基层从事 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配备、编制现状 看,都存在问题。在司法所的设置上,全县 18 个镇乡(街道) 目前虽都设立了直属司法所,但其中 13 个司法所是刚于今年七 月底由镇乡(街道)内设司法所改设为直属司法所,管理体制尚 需进一步理顺。在人员配备、编制上,各司法所虽然都配置了工 作人员,但一人一所就有 9 个,人员紧缺,力量不足,甚至有 3 个所没有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 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 。同时,许多司法所人员由于编 制在镇乡(街道) ,很少能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往往兼职了 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信访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等工作任务, 还经常会被镇乡 (街道) 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工作。 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社会矫正工 作志愿者参与者少, ****渠道窄, 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而且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尤其是那些社区(村)干部和社 会志愿者,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矫正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欠 缺, 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 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 难以适应多样化的矫正工作。 3、衔接机制不健全,容易发生脱管现象。由于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