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制度汇编
学校工会制度汇编 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为在学校贯彻全心全意依托教职工办学治校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为了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充足发挥教职工建设学校积极性,保证教职工主人翁地位贯彻,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基本路线,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方针、政策,在校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同步要对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和增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为培养全面发展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指导。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执行状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有关基金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四)做好校务公开协调、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根据其任职期间履职状况,可以提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党委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罢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看待教职工大会有关决定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学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毕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组员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状况,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全体参与 。学校教职工应准时参与教职工大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九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与大会。特邀代表由工会小组提名,经教职工大会筹办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组员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就大会各项议程充足刊登意见权利。 (三)可以检查大会决策和提案贯彻状况,可以参与对学院有关部门或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监督。 (四)因行使合法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上级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组员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停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亲密联络实际,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应合理意见和规定,认真执行教职工大会决策,做好教职工大会交给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工)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代会召开时间安排,教职工大会每年举行两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校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必须按期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期开会,应作阐明,获得多数教职工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职工提议并报经校党支部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一)教职工大会召开程序和工作规范是: 1 、确定议题 由学校工会主席召开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本次会议议题、议程,报校党支部同意、通过。 2 、征集提案 由工会委员会围绕中心议题,在会前组织征集提案;提案须明确写出所提问题理由及处理问题措施提议,并由三人以上联名提议或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提出。 3 、起草汇报 (一)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校工会负责起草大会工作汇报和其他有关文献。 (二)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会议内容;通过大会主席团,教代会会议议程,决定教代会会议其他事项。 (三)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大会。大会通过决策和议案时,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教职工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策、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全体教职工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四)会议闭幕后,将组织检查、监督会议决策执行和提案贯彻状况。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毕教职工大会交办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重要问题,由工会主席召集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汇报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工会负责平常工作,重要职责是: (一) 组织参与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宣传教职工大会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学校教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二) 参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校务公开协调、监督工作。 (三) 制定召开教职工大会方案,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大会筹办工作和会议期间组织工作。 (四) 主持召动工会委员会议。 (五) 贯彻贯彻大会决策;检查监督大会决策执行与提案贯彻状况。 (六) 指导工会小组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对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行为,提出意见并规定改正; (七) 接受和处理学校教职工申诉和提议,维护教职工及其代表合法权益。 (八)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九) 处理教职工大会交办其他有关事宜。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整顿和管理工作; (十)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任务提供必要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权力,充足发挥教职工积极性、发明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各项工作,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平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提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派方案和选举措施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