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设立
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章程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特 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梁河县河西乡来连村二台坡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矿产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国家政 策禁止的品种和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除外) 、木碳生产、加工、购销经营 等。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百万元(500.00 万元)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 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所占比例 陈学江 237.50 万 人民币 元 2010年6月18 47.50% 日 2010年6月18 人民币47.50% 日 2010年6月18 人民币5% 日 李生弟 237.50 万 元 叶继前 25.00 万 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 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 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 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 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 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章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 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 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 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 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