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 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负责二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初审。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复审。 3.3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负责特殊动火作业证的终审。 4、控制程序 4.1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动火点周围及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和封盖等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2规定执行。 (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物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9)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1)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2.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2.1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和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或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4.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办证人到安环部领取,或索取作业证编号,如实逐项填写相关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5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维修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4.4.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终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