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考的研究
完善量刑制度改革的思索 内容提要: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在近几年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广阔人民群众希望量刑能够体现公允与正义,因而法院内部量刑改革也正在进行之中,最高院下发量刑规范化指导看法进行试点,量刑程序已经纳入庭审范围。针对这场改革笔者仅从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的视角,以社会热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为切入点分析了量刑不均衡的缘由,指出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能对完善量刑改革供应一点参考。 最高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王胜俊在2009年2月11日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在完善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机制上下更大的功夫。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便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权的行使,削减和预防自由裁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刑事司法的各项活动中,与犯罪人关系最干脆,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量刑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否在案件最终处理最终得以实现,量刑亦是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者制定刑法时已经为形形色色的犯罪匹配了适当的法定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困难多样,瞬息万变,法律的有限性确定了刑法不行能囊括全部的量刑的问题,必定存在很多状况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笼统,甚至某些状况下,法律为适应惩处犯罪的须要,特意作出了一种敏捷、弹性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司法人员如何以刑事政策为指导,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恰当、合理为犯罪人处以刑罚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视野下的量刑现状 (一)社会热点透视量刑现状 曾经在社会上及法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引起人们对量刑的无限思索,各种争辩不绝于耳,公众舆论对法院是如何把握量刑尺度存有质疑,进而深化为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的探讨。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尽管已经是法官在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这一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但还是招致舆论的一片哗然,大众是以一般的价值推断来评价许霆案,他们更关注的乃是判决的合理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合法性。 (二)法院数据统计透视量刑现状 注:具有相同量刑情节指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看法好。 从某法院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7、2008两年处于同一基准刑幅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范围,且具有相同量刑情节的共19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6人,占32%;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5人,占26%;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的1人,占5%;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2人,占11%;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3人,占16%;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1人,占5%。处在同一基准刑范围内详细应判处什么刑罚,这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因而就出现了上述不同的量刑结果。这还只是一个法院在一项罪名上就存在如此的量刑差别,那么推而广之,在其他罪名上必定也存在情节相同,量刑不同的状况,扩大到法院与法院之间这种差别将会愈发显著。 二、量刑不均衡缘由分析 (一)思想层面:忽视量刑的陈旧司法观念。 法定刑幅度设置相对过宽,法官自由裁量权偏大是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出现量刑偏差的缘由,但在我国又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重定罪、轻量刑观念对我国司法的影响。一方面,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定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就行了,量刑上轻一点重一点无关紧要。一审法院在裁量确定刑罚的时候,有的就实行宁重勿轻的做法,认为判重了二审可以改判,改判了不算错判;检察机关一般是抗轻不抗重,判轻了一经抗诉,二审改判就算错案,因此,往往在量刑幅度内普遍偏重判处。二审法院审理中,只要事实、证据和定性上没有问题,只是量刑偏重一点,一般也就不改判了; [1]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把关注的焦点集中于事实、证据及定罪方面,对刑罚的关注不够,认为只要能够定罪,其他方面都不重要。 [2]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漠视看法势必导致量刑的随意性。 (二)技术方法层面:量刑方法简洁化。 如前所述,法院长期以来对量刑关注度不够,导致对量刑的司法探讨也寥寥无几,对量刑方法的阐释更是凤毛麟角,审判阅历和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成为法官量刑的法宝,量刑也就成为法官脑海中一闪而过的想法,其实,量刑不是一个静态的结论性裁决,而是一个动态的论证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各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犹如卡多佐所说,这是一种‘科学的自由找寻过程’。” [3] (三)司法效果层面:刑事司法政策对量刑的调整。 司法不但须要注意其法律效果,还必需关注其社会效果,只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行为,而不是束之高阁的摆设,定罪与量刑乃是刑事审判工作密不行分的两大部分,量刑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以及各项情节的综合评价。为了实现司法的双重效应,刑罚的配置及行刑方式的调整就充当了工具。 [4]当然,量刑并非是一块自然的“净土”,有时为了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赢”的目标,肯定时期权力机关会提出刑事司法政策,它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部分,刑事司法政策必定对量刑产生影响,比如说严打时期,被告人往往因属于从严打击的对象而获得很重的刑罚。再如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导致非监禁的轻缓刑罚适用比例上升等等。 (四)社会层面:熟人社会影响司法量刑。 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深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亦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法律帝国,错综困难的人情关系最简洁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状况下,同事、挚友、同学、亲戚等社会关系在量刑这块空间上便大有可为, [5]由此造成相同罪行的被告人可能因关系的不同而造成量刑的差异。 当然量刑偏差的产生是困难缘由交织形成的,由此导致的消极影响也是自不待言的。量刑过重导致被判刑人的逆反心里,不利于改造犯罪人,使社会加剧对司法的抵触心情,另一方面,量刑过轻,易放纵犯罪,降低犯罪成本,不利于遏制犯罪的发生,减弱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广阔群众对社会公允与正义的渴求得不到满意,滋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6] 三、量刑程序改革存在问题 由以上论述得知量刑程序的改革已燃眉之急,但是改革是一个按部就班的探究过程,期间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量刑程序改革应当针对量刑产生偏差的缘由,找准着力点,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并正视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主要冲突。 (一)法官思想相识不到位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存在种种相识不到位,归纳为如下几点:首先,刑罚工具论。仅仅把刑罚当作惩处犯罪的工具,而忽视刑罚本身的公正价值,这正如许久以来人们对程序法的相识也经验了纯粹的工具主义到对程序正义本身认知的过程。这种简洁的工具主义思想导致看待问题的片面化,审判中的重刑主义就是刑罚工具主义的体现。其次,阅历论。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法官队伍的学问结构、实力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更,但唯阅历论,凭阅历办案在量刑上随意性、偶然性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再次,量刑模糊相识论。受长期重罪轻罚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量刑相识不够。检、法机关常认为,只要定罪精确,在法定刑度之内的量刑差异影响不大。在法院工作考核中,因定性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