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适用范围
2016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 围 【讲解部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 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重要考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问题。 1. 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 空。《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 本法。”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 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考点点拨: ⑴领域内,包括实质领土即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拟制领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或者航空器,尤其是对拟制领土的掌握。 (2) 司法权让渡,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 辖。这一点实际上是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解读。 (3) 犯罪标准,行为或结果,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 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 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考点点拨: 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 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 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考点点拨: ⑴适用我国《刑法》的刑期条件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适用我国《刑法》的双重犯罪条件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满足 第一个刑期条件的同时,犯罪地的法律也是对该行为规定处罚的才可以。 4. 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一板块重点掌握的是属地管辖,其次是属人管辖。其他两个管辖原则作为了解即可。 重要考点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 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 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考点点拨: ⑴理解溯及力的含义,针对的是“新法” 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适用的是行为当时的法 律,即旧法;有利追溯,即新法在“有利”的情况下适用,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