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1 2.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 3.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5 4. 现场笔录8 5. 勘验笔录13 6.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17 7.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0 8.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24 9.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 10.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 11.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34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XXX 被检举人 被检举人地址 电话 检举人 检举形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地址 电话 检 举 内 容 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检举人(签名):年 月 日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 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 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 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 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 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 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 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 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 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 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 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 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 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X X X税务局 婉法行为麹回执 编号:XXX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 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严格保密。 X X X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曰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 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 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 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 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 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 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XXX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编号:X X X 证据名称 数量 证据出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容摘要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提取人(签名):税务机关(印章) 1.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 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 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 等凭证; (2) 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 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 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 据材料。 4. “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 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 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 “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 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 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 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 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 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1) 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 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 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 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 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 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栏区分以下情况填 写: (1 )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 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 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XXX税务局(稽查局) 现场笔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月—H—时—分至 年—月—H—时—分 地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记录人: 见证人: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H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H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H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H 现场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H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H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H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H 1. 《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 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 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 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 观记载时使用。 3. 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 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 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 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 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