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1 9 9 5北京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9 9 6年8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 准》、《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和《海 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口996]1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 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 标口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 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时》(计标口988]281号) 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 准》、《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和《海港通用码头建设 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 九九六年八月_日起施行O 上述三项建设标准的施行及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编制说明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8]281号文 《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的要求,由交通部主编,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具体主编单位, 会同交通部第一、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工作始终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节约用 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交通部发展港口事业的 有关技术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 益。经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有关建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了本建设标准的水平。本建设标准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和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装卸工艺与 设备、建筑与建设用地、配套工程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六章。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 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往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安定门内国子监28 号,邮编:10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 高海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 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港口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 编制、评估和审批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 查海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海港和河口港新建通用码头工程;对改、扩建海港通用码头工 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 本建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 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港口建设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 水、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和经济效 益的先进、成熟的装卸工艺与设备;当需要引进国外新技术和设备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 确定。 第六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综合优化,选用技术先 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高的建设方案。 第七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期建设, 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海港通用码头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水域和岸线,码头前方、库场及集疏运等各环节的通 过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尽快形成装卸效率高、集 疏运畅通、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综合生产运输体系。 第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进行建设;同时应 符合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并能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机制等要求。 第九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 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货种、资金条 件和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可按下列规模划分: 」设计年吞吐量为2 5 X104〜4 5 X104 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型宜为1 0 0 0 0 D WT级以下; 二、设计年吞吐量为3 5 X10」〜6 0 X104 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型宜为1 0 0 0 0〜 20000DWT 级; 三、设计年吞吐量为4 5 X10」〜7 0 X104 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型宜为2 0 0 0 0 D WT级以上。 上述规模中当年吞吐量为较大值时,适用于装卸钢铁或散杂货为主的泊位,较小值适用 于装卸件杂货为主的泊位。 第十一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合理泊位利用率,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泊位装卸 生产率、船舶在港费用、港口投资和营运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 单泊位的泊位利用率范围值应为5 0 %〜6 0 %,多泊位的泊位利用率范围值应为6 0 %〜7 0 %,当泊位利用率超过7 0 %时,应首先考虑提高装卸效率或增加作业线数,如泊 位利用率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则宜增加泊位数。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由水域设施和陆域设施组成的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包括:码头、港池、 防波堤、锚地、护岸、防汛设施、工作船码头、进港航道、陆域形成、装卸机械设备、堆场、 仓库、道路、铁路、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 生、通信、导助航、港作车船、计算机管理、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和港内生活建筑、计量、 海关、联检、交通管理及其他配套设施。 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置部分 或全部;对改、扩建通用码头工程必须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建港具体条件需要,积极开 展成组装卸,提高装卸效率,充分发挥泊位通过能力。 第十四条装卸工艺系统的选择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加快车船周转、 各环节生产能力要相互适应,满足高效、安全、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