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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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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1 2.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 3.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5 4. 现场笔录8 5. 勘验笔录13 6.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17 7.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0 8.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24 9.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 10.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 11.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34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XXX 被检举人 被检举人地址 电话 检举人 检举形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地址 电话 检 举 内 容 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检举人(签名)年 月 日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 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 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 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 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 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 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 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 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 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 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 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 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 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X X X税务局 婉法行为麹回执 编号XXX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 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严格保密。 X X X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曰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 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 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 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 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 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 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XXX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编号X X X 证据名称 数量 证据出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容摘要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提取人(签名)税务机关(印章) 1.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 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 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 等凭证; 2 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 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 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 据材料。 4. “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 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 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 “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 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 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 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 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 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1 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 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 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 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 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 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栏区分以下情况填 写 1 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 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 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XXX税务局(稽查局) 现场笔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月H时分至 年月H时分 地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记录人 见证人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H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H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H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H 现场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H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H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H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H 1. 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 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 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 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 观记载时使用。 3. 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 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 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 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 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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