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海事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如何运用“行政许可”手段,充分履行海事行政监管职能,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务实、高效、廉洁的海事形象,促进水上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值得大家研究。 一、行政许可定义和设置原则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实际上行政审批范围较广于行 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相对方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即所谓的“赋权说”。但从目前行政法律的发展现状分析,法学界对这种说法目前存在较多的争论。现代行政法中对行政许可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具备特定的法定要件时,作出的具有解除由法律、法规设定为一般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地说,许可是“一般禁止的解除”。是赋予相对人特定权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设置上应遵循一定原则。首先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行政许可设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应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且,其纠纷的解决同样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其二行政许可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其三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理裁量的原则。其四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便民、及时和效率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海事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内容的一部分,其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二、目前海事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内容 目前海事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较广、种类较多。涉及到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等四个方面的45个主要审批项目。 (一)通航管理方面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港区岸线使用核准、外国藉船舶进入非对外放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航标设置、撤除、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审批。 (二)船舶监督管理方面 国际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变更、注销等登记、船舶进出港签证等。 (三)船员管理方面 海员证签发、适任证书(引航员)签发、船员服务簿签发、船员专业、特殊证书签发、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船员出境证明签发等。 (四)危险品及防污染管理方面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许可、船舶排放压载水审批、船舶供受油审批、拆船作业、洗舱、残油、污水接受等审批、船舶、码头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危险货物申报员资质、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等。 三、海事行政许可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主体多 1、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少,规章及以下设定的许可项目多,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过多,过滥。目前法律、法规设定海事行政许可在海事监督管理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行政管理作用。臂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等等。但目前国务院以上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设定的海事行政许可比较少,占目前主要海事行政许可的约35.6%。而国务院所属部委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多,占整个海事行政许可数量的64.4%。其中,规章设定的许可臂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危险货物适装申报等占许可数量28.8%。部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许可臂如:各类申办员资质、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审批等占许可数量35.6%。 2、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或修正案设定的海事行政许可多。我国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履约是国家义务。但履约不完全是海事机构的权利和职责。长期以来,海事系统只要谈到国家履约,就认为是海事系统的职责,要履行公约内容或条款,对外管理就一定要设置行政许可,这种现象现在仍然存在。目前海事系统依据公约的强制性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占到了海事行政许可数量的约31.1%(数据包括公约的规定以国家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和部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臂如船员教育与质量体系审核、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垃圾管理计划审批和残油接受审批等。 (二)必要的海事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层次低 目前必要的海事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层次较低。绝大部分是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从我国履约的常规做法看,公约强制性部分规定内容都应以国内法的形式颁布实施。但是除了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许可在《海环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较多外,其他必须设定许可的通航管理、船员管理等方面的许可,法律、法规设定相对太少。随着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增强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应对,将可能出现海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海事监督管理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