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 序序言言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 学生组织。以“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为宗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是本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会各级 机构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 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 。 第二条第二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学生会” 有两种含义: (一)广义的学生会,是指各级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委员会、各级学生 会、班级大会、班委会等学生自治组织的总和。 (二)狭义的学生会,仅指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及班委会。 (三)本章程是广义的学生会章程。 (四)本章程所提到的“本会”指广义的学生会,所提到了“学生会”指狭 义的学生会。 第三条第三条本会的性质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帮助下开展的全校 性学生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第五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 为团体成员参加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六条第六条本会宗旨是:贯彻党的领导方针政策,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 勇于实践,勇于探索,促进广大同学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同 学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本会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路线,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 年志愿者活动,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三)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 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 主建设。 (四)以校风学风建设为中心开展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各种健康有益的 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同学们全方位多 层次的综合素质。 (五)积极开展校际交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联系。 第二章第二章会会员员 第八条第八条凡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取得正式学籍,承认本章程的所有本科 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人员设置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会员有通过学生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罢免和更换本会的不称职工作人员, 需经 100 名以上会员或 50 名以上代表联名建议,并提交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经 1/2 以上代 表通过方可生效;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或代表的联名建议应提交校学 生委员会,经 1/2 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五)有权要求本会提供帮助、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荣誉与利益,积极参加 并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违反本会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校建议给 予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三章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权组织机构与职权 第一节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 (一)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 不得超过半年,闭会期不得少于半年。如果特殊情况在延长期内仍未消除,经校 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必要时校学生会可召集本次学生代表大会或部 分代表会议。如有 1/4 以上学生代表认为有必要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时,经 2/3 以上学生委员同意,校学生会应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校学代会召开前, 由本届校学生会负责组建下一届校学代会筹委 会,经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后,主席团按《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主持大 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大会代表按学生人数适当比例由各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分 别组成代表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生代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三)按比例集体向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广泛联系同学,真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通过的各项章程、制度和决议。 (六)其他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校学代会代表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学生代表适当比例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代表团的学生代表作为大会委 员会委员候选人,但各代表团委员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总候选人数的 1/3。 (二)代表本院同学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批准大会的其他文件。 (四)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会。 (五)弹劾不称职的校学生会主席。 (六)审议通过大会议案。 (七)应当由校学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1/4 以上学生代表或 1/3 以上委员有 权向校学生会提出弹劾校学生会主席的议案, 经 2/3 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并报校 团委与党委备案后生效。 第二节校学生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校学生会是校学代会的执行机构, 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常设议事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其全体成员会议代行职权。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 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代表校团委 指导、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副秘书长一名,根据 需要设置职能结构若干。秘书长对不称职的学生会干部的罢免有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通过有关条例。 (二)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开展学生会各部门日常工作。 (三)指导各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有权按程序产生和罢免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校学生会主席; 有权对校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校学生会副主席的提名和罢免 议案进行表决。 (五)校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校学生会工作。 (二)向校学生会提名和建议副主席的任免。 (三)任命和罢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四)对财务分配有否决权,接受校学生委员会的监督。 (五)定期召集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主席联席会议,对学生会组织内的工作 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六)代表校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权益有关的校务会议,与校党委保持经 常性的工作联系。 (七)对外代表本校各级学生会参加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校学生会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人, 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不在 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