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设计合同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桥梁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工程范围为的桥梁(数量约座,最终数量以实际委托为准)。经双方协商一致,桥梁设计分批实施,本合同为第一批实施桥梁,后续桥梁设计签署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纳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及技术规程等。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假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推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项目名称: 4。2工程规模:本合同共包括桥梁 ** 座(第一批),位置如下: **号桥:**路上,**路与**路之间 **号桥:**路上,**路与**路之间 **号桥:**路上,**路与**路之间 4.3设计阶段:方案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4设计内容:包括桥梁/道路/排水/装饰/照明等分项工程。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日期 1 地形图1:500电子资料 1 地形测量资料 2 地质勘查报告 1 地质勘测资料 3 水利水文资料 1 防洪标准及各设计水文资料 4 道路及市政管网规划设计资料 1 确定设计条件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该项目方案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交方案效果图设计文件5套,施工图设计文件8套,施工图预算书 8 套.以上所有图纸文件均提供电子文件光盘两套. 第七条 费用 7。1经双方商定,本工程设计费按单体桥梁分别计取,第一批座桥梁设计费暂定为万元。 7.2上述费用为预定设计费,结算时按如下公式计算: 单体桥梁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预算系数×0。59(中标优惠率)。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本),按*****审批后的单体桥梁建安费用为基数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取1。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取1.1;预算系数取1.1。 第八条 支付方式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体设计费%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10% 合同签订后15日内 第二次付费 40% 方案效果图确认后15日内 第三次付费 40% 全部施工图确认后15日内 第四次付费 10% 现场施工验收后15日内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定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实行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实际需要,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服务、指导与解决有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