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1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 为填入内容部分, (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 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 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促法》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 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 XX 市 XX 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 XX 市 XX 区民 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2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 市 XX 区教育 局;办学许可机关是 XX 市 XX 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市 XX 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 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 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 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 小学、 初中、 高中文化课辅导, 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 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 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二)推荐(董事、理事) ;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 XX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 学仪器设备 XX 万元;注册资金 XX 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 入:XX 万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 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 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 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 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 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 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 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学校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 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 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 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 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 4 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 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决 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 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 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 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 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实行 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 5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4 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 人, 校长 1 人,教职工代表 1 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 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 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5 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 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 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 (或理事会) 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 情况时经 1/3 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 2/3 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 4 次不能参加董事 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 ,董事会(或 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 议记录并存档制度, 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 地点、 出席人数、 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6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 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 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 权: (一)执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