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考试
三、法的本质三、法的本质 1 1、初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意志性)、初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意志性) 法是“ “意志意志” ”的体现或反映 法是“ “统治统治” ”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 “阶级阶级” ”意志的反映 法是“ “被奉为法律被奉为法律” ”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 2、深层本质: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制约性)、深层本质: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制约性) 最终意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四、法的特征四、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是一种具备规范性和一般性的行为规范 3.法律的其它派生属性 (二)法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二)法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 1.制定、认可和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3.法律的普遍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的利导性 (四)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四)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法律的程序性 五、法的分类五、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对各国家和地区具有普适性的法的分类。 1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 2、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3 3、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 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5 5、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二)法的特殊分类 ➢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而言的,法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或某一些国家和 地区的法的分类。 1 1、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由古罗马开创的传统法律分类,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国家。 2 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针对英美判例法制度的特殊分 类。 3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的划分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特殊的法的分类,其实质 上是联邦与其成员之间在立法权限方面的划分。 二、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本人行为。 ➢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之间相互的行为。 4.教育作用:一般人今后的行为。 5.强制作用:违法者的行为。 三、法的社会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 限度。 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 作用 一、法的渊源释义一、法的渊源释义 传统观点:法的效力来源 张文显教授:资源要素、进路要素和动力要素的综合体 陈金钊教授:法官发现法律的特定领域 1.1.定义:定义: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存在形式,即由于法的产生方式的不同而表现出来的不 同的表现形式,也是在法的适用与解释中可援引的资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正式渊源:制定主体(一)正式渊源:制定主体——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范围范围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1.1.宪法:宪法:最终的法律效力来源 2.2.法律法律: :《立法法》第 7 条 ➢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 56 条 ➢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 64 条 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 5.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立法法》第 66 条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6.规章:规章: ➢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7.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名称除条约之外,还有公约、协定、和约、宪章、盟约、议定书、换文、宣言、 声明、公报等。 8.8.其他正式法的渊源其他正式法的渊源 二、法的效力范围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一)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各国法的对象效力的四种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标准。 2.属地主义原则:地域标准。 3.保护主义原则:保护本国利益标准。 4.综合或折衷主义原则: ➢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无国籍的,一般适 用本国法; ➢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 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法; ➢最后,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适用其本国法。 (二)法的事项效力范围(二)法的事项效力范围 ➢法的事项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 1.事项法定性原则 ➢法律对哪些事项有效以“法有明文规定”为准。 2.一事不再理原则 ➢同一个机关不得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受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所作的同一 请求。 3.一事不二罚原则 ➢不得对同一行为处以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者同一刑名的处罚。 (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域内效力 ➢主权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全国范围有效或者部分地区有效 2.法的域外效力 (四)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四)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1.法的生效时间 2.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3.法的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法的效力等级三、法的效力等级 (一)法的效力等级(一)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的正式渊源在效 力上的等级差别。 (二)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二)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逻辑构成逻辑构成 假定条件(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 4 4、分类、分类 A.从内容(行为模式)上看,分为: 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自身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 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用语诸如“可以”、“允许”、“有权”、“有…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