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学校章程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 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 学校名称为:泰州市童星汇文化艺术培训 学校有限公司; 学校住所地为:泰州市高港区锦绣珑湾 2 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在高港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注册,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 护。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办学宗旨 泰州市童星汇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着“十年树木,我们 树人”的办学宗旨,中小学幼儿园文化艺术培训;办学特点是: 教学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培训与实践相结合,在经过系统地培 训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将优秀学员推荐到青少年儿童 艺术团参加演出、交流,让学员将所学的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得到 充分的展示。 同时也向艺术院校, 专业文艺团体和社会输送人才。 第五条 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900平米左右; 建筑面积2000平米左右; 班级数、 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 1000 人以内。 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中小学幼儿园文化艺术培训; 第七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 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 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 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 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股东姓名 唐露 出资额 认缴资金 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100% 出资方式 货币500 万元2026.08.01 注册资金认缴出资时间在 2026 年 08 月 01 日之前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四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 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 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第四章学校的议事规则学校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民 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二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为3人, 董事长一人, 其他董事2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 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 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 全体董事半数通 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股东会议选 举补充。 第二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 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 出最后决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需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 面意见,董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董事会 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 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 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校长一名, 在董事会的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 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 (二) 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三)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长资格。 第二十八条校长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 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担 任。监事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任期 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职责: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 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