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学校章程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 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 学校名称为泰州市童星汇文化艺术培训 学校有限公司; 学校住所地为泰州市高港区锦绣珑湾 2 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在高港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注册,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 护。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办学宗旨 泰州市童星汇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着“十年树木,我们 树人”的办学宗旨,中小学幼儿园文化艺术培训;办学特点是 教学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培训与实践相结合,在经过系统地培 训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将优秀学员推荐到青少年儿童 艺术团参加演出、交流,让学员将所学的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得到 充分的展示。 同时也向艺术院校, 专业文艺团体和社会输送人才。 第五条 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900平米左右; 建筑面积2000平米左右; 班级数、 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 1000 人以内。 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中小学幼儿园文化艺术培训; 第七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 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 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 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 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股东姓名 唐露 出资额 认缴资金 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100 出资方式 货币500 万元2026.08.01 注册资金认缴出资时间在 2026 年 08 月 01 日之前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四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 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 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第四章学校的议事规则学校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民 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二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为3人, 董事长一人, 其他董事2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 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 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 全体董事半数通 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股东会议选 举补充。 第二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 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 出最后决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需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 面意见,董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董事会 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 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 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校长一名, 在董事会的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 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 二 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三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长资格。 第二十八条校长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 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担 任。监事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任期 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职责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 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