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辅导
政策培训讲义之三: 企业境内上市规则及程序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执行总经理 冯震宇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一、公司上市的意义及境内上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公司上市的意义 提升股东持股价值;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提升公司知名度和品牌形 象;吸引人才、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增加股东持股的流动性;增大行业内 扩展或跨行业发展机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竞争 地位。 (二)境内上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二、股份公司设立及辅导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 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要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 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 行规定办理,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商务部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商务部审批。 现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 应获得商务部书面同意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 商投资产业政策;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 立或改制的企业;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 不低于总股本的25%;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股份流通的限制——公司法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上市辅导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实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 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 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 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辅导机构认为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后可向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 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三、发行及上市条件 (一)发行条件 1、证券法的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 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 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 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 3、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 产。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理层不能双重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 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 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解决;剔除有竞争的业务,修改 有同业竞争的企业经营范围;由拟上市公司收购该有竞争的企业;将有竞 争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注销有竞争的企业;大股东作出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 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上市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五十,但不超过 百分之百的,视同上市主体披露;前述指标超过拟上市主体相应项目百分 之百的,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 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 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 然人;关联交易应注意的问题;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一般不超过采购、 销售的30%;公平、公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诚实信用,不损害拟上市 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规,充分披露。 5、规范运行。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 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