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
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 通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实现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 民的停车管理目标,加强规划引领、用地保障、建设统筹、智慧停车、 综合治理、价格引导、执法监督,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高民 众便捷出行能力。 (二)基本原则。 1. 1.属地为主、完善体制。属地为主、完善体制。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 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引导社会企业和社区居民共建共 治共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2. 2.因地制宜、差别供给。因地制宜、差别供给。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 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结合城 ZB 土建设计室市不同功能区域 定位,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分类确定停车基 v 加 shejiyuan8 础设施建 设规模,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 位的有序递减。 3. 3.需求调控、价格引导。需求调控、价格引导。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按照“路内高于路 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 1 1 / 1010 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动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 车型的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4. 4.信息驱动、资源共享。信息驱动、资源共享。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推进停车信息管 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 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 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 5. 5.重点突破、依法治理。重点突破、依法治理。加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的 停车管理,精细化停车交通组织,规范设置停车设施,挖掘停车资源潜 力,最大限度破解停车难题。建立健全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科 技手段,加大执法管控力度,着力消除停车乱象。 (三)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包括东营区、东营 经济开发区、垦利区(以下统称“各区”),东营港开发区、河口区、广 饶县、利津县参照执行。 (四)工作目标。到 2022 年,全市停车设施基本供需平衡,全市经 营性停车场基本纳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统筹规划设置道路泊位,实 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规范有序管理;打造综合治理示范区,老旧小区、 医院等重点区域停车难进一步缓解。 二、加强规划管理,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将中 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做好用地管控,分区域编制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建立停车规划 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市住 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动态调整规划配建停车标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 价办法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 2 2 / 1010 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政务服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 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 度,老城区更新改造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停车设施供 给能力等约束开发强度。(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 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鼓励超额配建、捆绑建设、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具备条件的新 建项目超额配建、捆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 (划拨)条件,给予适当奖励,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管理。在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 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 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 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等。在符合日 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等指标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 停车设施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地下 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 ,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 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 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加强用地空间保障,促进集约高效利用 (一)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给。按照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 规划,及时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充分利用棚改、企 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面积在3000 平米以下,停车矛盾特 别突出的区域可在 5000 平米以下) 以及拆违、 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 优先建设停车与绿化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利用人防等地下工程改 3 3 / 1010 造,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 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对产权归属政府或国有企 事业单位的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停车用地,以划拨或协议 形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可通过招拍挂、租赁方式获得停车 设施用地使用权。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 不动产登记。(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挖掘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 园绿地、体育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 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集 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集体土地、自有土地改 造为公共停车场。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政 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 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配合) 四、加强项目建设统筹,优化审批程序 (一)制定停车设施动态建设计划。依据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布局、 供地计划、建设计划,梳理形成全市停车设施重点项目库,实行计划管 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优化公共停车设施审批服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 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由政府(市属开发区管 委会)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定,不需办理规划审批、 环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法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 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定,在开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 理施工告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 4 4 / 1010 可投入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建 设高度、外立面形式,满足日照、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并按程序 进行社会公示,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